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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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干部是系部与广大学生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系部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干部是指系学生会、副、各部部长(副部长)、干事;各班团支部书记、班长、班委会成员。第三条学生干部产生于学生,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除了广大学生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产生第四条学生干部的产生,必须按照有关章程规定的办法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经组织考核产生候选人,通过选举产生。第
2、五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党组织、团组织、辅导员任命或聘请等形式产生。第六条学生干部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第三章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第七条学生干部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学院安定团结的局面。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2、按照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及学院规定的要求,努力学习,各门课程成绩优良。3、热爱集体,热爱学生工作,有为同学服务的献身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以身作则。4、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较高的道德水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5、有正义感,勇于开展批评和
3、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6、服从管理,按章办事,顾全大局。第八条学生干部如不具备条件或不称职,由党总支、团总支及时调整。其中,学生会、副的调整,由团总支提出意见,报党总支批准;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各班团支书、班长的调整,由学生会团提出意见,经所在班级辅导员同意上报团总支批准;学生会干事由各部部长提出意见,报团批准;各班班委会成员由各班团支书、班长提出意见,上报辅导员批准。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学生干部的权利1、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系部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院、系部的教学、管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学生的事务的协调工作。2、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
4、,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3、行使所任职务具有的职权。4、有权对下级、本级、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并要求其改正工作。5、接受学院、系部各种培训活动。第十条学生干部的义务1、在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起表率作用。2、贯彻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按照所在职务的职责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3、经常地及时地向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4、传达并执行学院和各部门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5、认真开展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五章学生干部违纪处
5、罚办法第十一条本着“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干部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违纪学生干部的处理方式有:劝戒,通报批评,停职察看、撤消职务。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进行劝戒:1、上课不守纪律,无故迟到、早退两次,旷课一次者;2、无故不参加学生干部例会一次,无故迟到、早退两次者;3、因个人情绪影响团结和工作进度者;4、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者,酌情予以劝戒。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予以通报批评处分:1、上课不守纪律,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旷课两次者;2、无故不参加学生干部例会两次,无故迟到、早退三次者;3、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者;4、发现吸烟、酗酒者;5、发现带头玩游戏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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