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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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及XX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均指职务科技成果,即学校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动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鼓励学校师生员工有效服务社会、研发高新技术、适时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
2、、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五条学校所有在职职工、在学学生在校工作(学习)期间和退职、退休、调离的人员利用学校的科研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国家规定均属职务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属XX学院。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第七条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科研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办事机构,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第八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移
3、转化。科技成果成功转移转化后,学校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九条经学校批准,科技成果可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转移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S)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第十条申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书(由科研处网页下载),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拟作价金额。(二)由科研处组织或专业评估机构对拟转移转化
4、的科技成果所做的评估报告。(三)转移转化协议,应明确约定转移转化的方式、收益、成果完成者、违约责任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等内容,以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价方式可以采取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或协议定价的方式进行。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络、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的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第十二条重大科技成果,指依托通过学校立项的省部级、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完成的科研成果。其转移转化项目由科研处上报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一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由科研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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