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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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省
2、市补助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协助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执行及项目实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做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
3、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满足功能、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二)含有中型及以上桥梁的农村公路;(S)含有隧道、渡口的农村公路。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属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第二章建设标准和
4、设计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农村地区生产生活、农业经营开发、客货运输、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因素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对交通量增长快的地区适当考虑规划建设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除自然条件不具备外,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实施路肩硬化,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错车道。第十一条农村公路设计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耐久的原则,在具体技术指标选择时,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升级改造的需要。对于受地形
5、、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技术指标确定,但应进一步强化受限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设计要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停车区、观景台和驿站。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设计方
6、案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其设计方案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规划及计划管理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国省道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六条分级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其中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项目库依托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系统分级建立,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7、门建立县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级库基础上,审核、择优建立市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省交通运输厅统筹建立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第十八条项目库建立时严格入库项目审查,要求入库项目信息完备、真实、有效。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项目库调整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通过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系统完成项目库调整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申报年度建设计划,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形成市级年度建设建议计划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步报送正式文件。未纳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
8、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年度计划申报。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依托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编制工作按以下流程开展:(1)省交通运输厅适时启动下一年度计划申报工作;(2)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充分尊重群众和地方政府意愿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间提出县级年度建设建议计划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建议计划进行初审,按要求上报省交通运输厅;(4)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及时组织汇总、审核,并同步开展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及时下达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第二十一条原则上年
9、度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项目,变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在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按以下流程和要求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整申请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调整项目的初审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经审核后下达调整项目清单,完成调整项目的批复工作。年度建设计划每年调整一次,逾期不再调整。第二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计划执行不力的地市,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建设计划等处治措施。市、县两级
1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加强项目计划管理,确保项目在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程序、项目审批、施工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第四章建设资金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除各级财政资金外,还包括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第二十四条中央和省对农村
11、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直接费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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