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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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电梯、燃气、供电、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
2、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处理房屋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第五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体育、旅游、民族宗教、国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安监等
3、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第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领域信用制度,并将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大对房屋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第八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监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房屋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
4、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一)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三)按照规定装饰装修房屋;(四)按照规定做好白蚁灭治工作;(五)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六)依法治理危险房屋;(七)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
5、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白蚁防治等事项。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如实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第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二)拆改混凝土柱、剪力墙、主梁等承重构件及基础结构;(三)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四)在房屋外立面、顶层违法搭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实施下
6、列行为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一)在非承重内墙上开门、开洞口或者扩大原有洞口,拆改墙体;(二)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设洞口或者扩大楼面结构层洞口;(三)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进行地下设施、管线、桩基、深基坑、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对周边房屋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六条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
7、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二)装饰装修方案;(三)涉及共用部位的,需提供共用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证明;(四)涉及第十四条行为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将房屋装饰装修情况告知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将房屋装饰装修情况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规定实施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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