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探析.docx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探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探析.docx(1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目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2Keywords2一、大学生实习概述3(一)大学生实习的概念3(二)大学生实习的常见类型3(三)大学生实习中劳动权益保护的必要性4(四)大学生实习中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4二、大学生实习期间常见法律问题6(一)实习法律性质不明确6(二)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身份不明确7(三)实习期间的人身损害难以认定为工伤8(四)实习中工时及工资报酬难保证8三、大学生实习期间常见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9(一)现有立法不足9(二)政府监管不足10(三)学校监管和保障不到位11(四)实习单位的管理不足12(五)实习大学生法律素养不高13四、保障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对策13(一)完善大学生
2、实习权益保护的立法13(二)政府加强对大学生实习的支持和监管14(三)学校规范对实习的管理和服务14(四)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大学生的管理15(五)大学生自身提高权益保护能力15参考文献16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探析摘要现如今中国的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大学生的实习活动已成为其大学毕业前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大学生实习期间也存在诸多劳动权益侵害案例,实习劳动权益需要得到有效保障。本文简单介绍了实习的概念与类型,分析了实习中学校、学生与单位三方间的法律关系及劳动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并结合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现状,重点分析了大学生实习期间存在的如实习法律性质、劳动者身份认定等常见法律问题。进而从立法不足
3、、政府监管不够、学校管理、单位责任及学生个人方面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最后结合这几方面原因提出保障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对策。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现状;法律问题DiscussionontheProtectionofLaborRightsandInterestsduringtheInternshipofCollegeStudentsAbstractNowadays,therapiddevelopmentofChinasmarketeconomy,theinternshipactivitiesofcollegestudentshasbecomeanindispensablepar
4、toftheiruniversitygraduation.However,therearemanycasesoflaborrightsinfringementduringtheinternship,andthelaborrightsandinterestsoftheinternshipneedtobeeffectivelyprotected.Thispaperbrieflyintroducestheconceptandtypeofinternship,analyzesth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theschool,thestudentandtheunit,andthe
5、necessityoflaborrightprotection.Combinedwiththestatusquooflaborrightsprotectionlegislation,focusingontheexistenceofcollegestudentsduringtheinternship,suchasthenatureofthelaw,theidentificationofworkersandothercommonlegalissues.Andthenfromthelackoflegislation,governmentregulationisnotenough,schoolmana
6、gement,unitresponsibilityandindividualaspectsofthestudentstoanalyzethecausesoftheproblem.Finally,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guaranteethelaborrightsandinterestsofcollegestudentsincombinationwiththesereasons.Keywords:Collegestudentspractice;laborrightsprotection;legislativestatus;legaliss
7、ues一、大学生实习概述(一)大学生实习的概念大学生,通常是指在各类高等学校注册入学读书的学生,是指接受过大学教育而还未完全走进社会的人。大学生一般包括专科、本科以及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三种。本文所指大学生即指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包括专科生、高职院校的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和自考的学生。实习是指在实践中学习。在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检验、锻炼自身的学习和工作能力。综上所述,“大学生实习”是指,在校大学生按照高等学校的相关规定,通过学校或是自己联系单位的方式参加实习活动,将在学校中所学的专业课理论知识运用于现实工作中去,将理论与实际加以结合,进而提升实践能力
8、的活动过程。(二)大学生实习的常见类型1 .教学实习这是指作为学校老师的正常教学和学生学习内容所组合成的实习活动。教学实习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式,学生仍为在校学生,学生实习的过程属于学校正常教学课程内容中的一部分。2 .带薪实习这是指大学生在正常学校教学活动的空闲时期,进行实习并取得一定工资报酬的实践活动。与前述教学实习不同,带薪实习重点在于酬劳。带薪实习虽说是为了获取报酬的有偿实习,但其与大学生课余兼职活动不同,其除了获取报酬,最主要的是为了获取和积累工作经验。3 .就业实习这是指学生在最后一个学年都不上课,安排学生出外工作。例如某财产保险公司从选拔优秀学生到其运营中心进行实习,实习期结束
9、后,通过实习期考核者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为正式员工。换言之,这类实习活动已经类似于实习期试用期的员工了。4 .顶岗实习这是指学生拿着就业推荐表去工作单位应聘,应聘成功后,进入单位从事和单位普通职工一样的工作,从而取得报酬,且经过单位实际工作者的指导,获得工作经验,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三)大学生实习中劳动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第一,实习中实习单位的优势可能会导致单位在实习活动对大学生有实习歧视,会有单位用各种条件去挑选实习生,也有大学生被强制要求去特定单位实习的情况。所以,为保障实习生能平等实习、自由选择实习,保障大学生自由成长,必须保护其实习中的劳动权益。第二,大学生在实习中应得到必要的休
10、息和安全保障,在有偿类型的实习中,也应该获取其应得的报酬。只有保障大学生实习中的劳动权益,才能保障大学生实习中的安全与健康,使大学生能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更好地去实习。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是一个公民拥有生存权的现实物质前提,所以保障大学生实习中的劳动权益是必需的。第三,大学生实习中可能会有困难和纠纷发生,这时需要通过社会保障、调解、仲裁、诉讼或者协商来解决。这些途径的前提是需要赋予和保护大学生实习的劳动权益,而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也是国家和社会人道主义的体现,也能更加有效的保障大学生实习中的生存与发展,更好的促进社会发展。(四)大学生实习中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1 .宪法我国宪法在序言提到,劳动者
11、是与剥削阶级相对的阶级群体,在第42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是公民,所以大学生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及义务。在我国宪法第8条中规定,农业和城镇的劳动者、就业前后的劳动者,都属于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这将劳动者范围做出了一个大方向的划分。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二款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
12、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三款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2 .劳动法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在劳动关系之中依法享受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参与者。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J所以,大学生是否为劳动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是否与相应性质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是需要有劳动合同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
13、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条将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由劳动合同的签订变为用工事实的产生。所以,大学生实习中没有劳动合同但有用工事实,就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 .行政法规关于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问题,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款中规定:“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这里说明大学生的身份并不会影响其同时具有劳动者身份。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中也明确了不适用劳动法的人员为:“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所以大学生并不在
14、范围之内。第12条规定:不将大学生在业余时间的勤工助学行为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大学生实习中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了适用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此范围是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而不是根据劳动者的性质确定的。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15、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4 .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薪资、工时等。如青岛市的关于实习生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技术学校的实习生在实习中与实习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对于其在实习中所受伤害提请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中对于勤工助学的学生和其他实习生,期间受到工伤的,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可对比工伤保险的待遇向其支付相应工伤费用。在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第16条规定支付实习报酬,但是并没有详细说明,也只提及报酬根据协商和实习协议约定。大连市关于规范用人单位接收职业技术学校
16、学生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6条规定单位应根据岗位、时间、强度等发放适当的实习津贴。第7条规定:“学生每日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实习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J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中明确国家机关企业和政府机构应当接纳实习大学生,并发放报酬。地方立法涉及的内容虽多,但只是地区适用,概念也较模糊,如果放在实例中也会缺乏可操作性。二、大学生实习期间常见法律问题(一)实习法律性质不明确大学生实习法律性质的界定有不同的方式:第一,将大学生实习界定在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学校只负责中间联系。这时因实习法律性质体现在学生与单位之间。并以此为基础,认为实习单位与实习大学生之间是民法上的劳
17、务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第二,将大学生实习界定在学校与学生之间,认为单位只是受学校委托,从而认定实习和学校教学活动无差别。在此,学校与学生是行政意义上的管理,第32条:“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第16条:“学校应与企业协商支付实习学生报酬,企业支付的学生实习报酬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28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
18、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学校与单位为委托关系,所以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而当实习单位或学生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的时候才能发生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第三,认为大学生实习法律性质由实习活动创造的经济效益来决定。学生实习期间,接受其实习的各种社会组织有着主要作用,而这些社会组织主要是以经济组织为主,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性。而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目的也不同,所以在相关经济利益上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大学生实习中主体既有学生,也有学校及实习单位,有时也会涉及政府,所以实习本身既是学校也是实习单位的一部分。这也就使得实习
19、法律性质存在多种界定,确认存在一定困难。大学生实习法律性质不明确,导致在实习期间出现如实习安全、实习报酬等问题就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二)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身份不明确实习活动中,大学生是有多种法律身份的。第一,实习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旧为在校大学生;第二,对于实习单位来说,学生实习期间是为单位工作的。但是,争议在于实习大学生是否能被定义为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所以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公民即劳动者,一方为用人单位。所以,关于如何认定劳动者身份,应该以劳动法所定义的劳动者的概
20、念为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虽然有提到“劳动者”、“职工”等词,但并没有明确其概念。比如,劳动法第二条,此条规定了劳动法适用范围,其中也涉及到“劳动者”这一词,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劳动者”的概念,而仅以单位为起点,重点强调“劳动者”是要与规定的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所以此条以单位和劳动关系的形成作为标准来区分是否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这就使得对于劳动者的概念的界定都不明确,也就无法从劳动法的规定中判断出公民是否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可知,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和单位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在实习中一般被忽视而不去签订,所以大学生的实习难以被界定在劳动法律之内。当然订立
21、劳动合同并不是衡量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唯一标志。如上述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中,将事实劳动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除此之外,认定劳动关系,还应结合是否为单位成员、是否为单位提供劳动以及是否因此劳动而获得报酬来判断。根据上述立法可知,学生并不在被明确的五类不为劳动法所规范的人之列。虽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中:“明确在校生业余时间的勤工助学行为是不被视为就业的“,但很明确的是,该条仅限于在校生业余时间的勤工助学,如果大学生不是在业余时间也不是勤工助学,那么单位应当与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三)实习期间的人身损害难以认定为工伤在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学生 实习 期间 劳动 权益 保护 探析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921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