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样本(杭州市201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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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样本(本样本供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校修订章程时参考)使用说明一、为贯彻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和“六五”普法规划文件精神,推进依法治教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参考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
2、通知(民函(2005)24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2)11号),制定此章程参考样本。二、民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样本,旨在为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和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的公办中小学校修订学校章程时提供指导,为学校管理现代化提供思路与参照,并为全市学校制度文化建设奠定基础。三、为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民办中小学校修订章程,可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目。四、【】及其内文字为条标,“说明”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两者仅作学校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正文中列举上位法或依据应写全称,下位的校内规
3、章制度名称一般不以书名号写出。五、章程标题为二号宋体字,各章标题为三号宋体字,各条序号为三号黑体字,正文为三号仿宋体字。六、在集团化办学进程中,发展为两个及以上校区的单法人教育集团,应及时修订学校章程;两个及以上法人组成的教育集团,应另行制订集团章程,规约各方关系与运作规则。(学校全称)章程(本章程修订稿经年月日校董事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年月日经教育局同意备案,年月日经民政局核准)序言(说明:本部分可自主确定是否需要,如需,则可简叙学校发展沿革,一般控制在400字以内,并将第一章第一条置此末。)第一章总则(说明:本章内容可直接参照起草。)第一条【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
4、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说明:义务教育段学校应在法律依据列举中增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英文表述为;住所地址为,邮政编码为;官方网址为,注册域名为,微博名称为O(说明: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999
5、年12月28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2004年4月22日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有简称应补充:简称为“,英文简写为。住所地址照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有多个校区,应逐个写明各校区地址与邮政编码。官方网址建议填写,注册域名、微博名称为可选项。)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是举办者自愿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本校的审批机关是杭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其他管理机
6、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说明:本市民办中小学目前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口),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法人、合伙、个体三类。本样本适用于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根据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2012年6月18B),民办学校将进行分类管理。温州市在进行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中将民办教育按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分类,中小学原则上属于民办事业单位。一旦本市实施分类管理改革,各校应依据新政修订本条以及其它相应条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7、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民办学校举办者即为出资人,应写明全称,若有多个名称,应在全称后加括号注明。举办者若为多方,则应按责任主次顺序依次载明,写为“本校是、共同出资联合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四条【学制与办学规模】本校办学类型为,办学层次为,办学形式为O学校面向招生,招生对象为o办学规模为个年级个班级,总体不超过人。(说明: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范围以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为准。办学规模是指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班级个数和在校学生人数。)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说明:本章名称也可简写为“学校文化”。学校可充分总结提炼本校文化精神,凝炼
8、办学理念,凸现价值追求,形成具有本校鲜明特色的品牌宣言书,后面各章应紧紧围绕该核心价值追求展开表述。本章也可并入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说明:学校应将办学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本条内容也可进一步涉及学校的社会使命,强调公益性。)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说明:学校应围绕办学宗旨,明确发展定位,分款将发展愿景、发展理念、办学追求、办学目标、中长期发展目标等在本条展开全面而精炼的阐述。)第七条【师生发展目标】学生培养目标为教师发展目标为(说明:学校应围绕办学宗旨分款列项提出学生培养目标与教师发展目标,并可具体展开,如:学生培养目标应凸显在国家教育方
9、针指引下本校所要培养的学生将是怎样的学生;教师发展目标中应参照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或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将现代教育理念、师德要求加以体现作为引领。)第八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校训为(说明:学校应依据校情将学校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条加以全面而精炼地阐述,可进一步选择编写诸如校风、学校口号、师生誓词等教育信条。)第九条【学校标识】校标、校旗、校歌、校徽、纪念日(说明:此条款应依据校情选择编写,学校重大纪念日以及校报、校刊名称等均可在此体现。)第十条【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第三章学
10、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说明:本章内容可直接参照起草。学校可将组织架构创新或管理改革成果在相应条款中加以反映,以体现创新与特色。)第十一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
11、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说明:学校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教育教学、招收学生、学籍管理、颁发证书、聘任考核、财产管理、维护秩序等。学校义务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知情保障、合理收费、接受监督等。本条可依据教育法第28、29条直接抄录,也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第十二条【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学校建立健全董事会、行政管理层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
12、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说明:建立和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已成为当前公办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更应是民办学校发挥促进教育改革作用的先发优势和重要标杆。学校决策机构的形式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董事会与董事长相对应,理事会与理事长相对应,学校可按实际填写。本样本以董事会为例,以下不再逐条说明。行政管理层是执行机构,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监事会是在董事会之外,与董事会并行的监督机构,体现日常监督、事后监督、外部监督的特点,负责决策执行中的监督以及对学校财务的检查。规模小、教职工少的学校可不设监
13、事会,但可设12名监事。本条第二款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2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学校章程应予写明。为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自主性,建议最好以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非中国内地居民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14、。学校申请举办之初的章程应明确“首届董事会成员是,董事长为,首届法定代表人为,第二届后修订学校章程,不再列具人名。)第十三条【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组建学校首届董事会;(二)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三)推选董事和监事;(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五)监督学校运行。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二)支持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第十四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与解聘校长,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
15、工作计划;(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考评;(九)董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董事会;(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说明:本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1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十五条【董事的产生与任期】董事会设董事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的比例不超过,董事相互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超过1/3,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不超过1/2,董事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低于1/3
16、。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无正当理由连续(2或3)次以上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取消其董事资格。董事不因董事资格在学校领取薪酬,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董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董事资格方可终止。董事推选方提出更换董事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董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董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说明:教育部2012年6月18日出台的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17、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要求:“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9条,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由举办者制定学校章程推选。第二届及其后的董事会的产生方式在学校章程约定,原则上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即校长为当然董事,董事中的举办者或其代表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其届时有效的选举方式选举产生,最后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成员总数应为奇数,根据学校规模一般为519人;任期由学校章程规定,一般每届3或5年。董事会成员组成应坚持
18、专业治理和亲属回避的原则,董事应当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董事因无正当理由缺席董事会会议而被取消资格的缺会次数限定可在连续2次以上或3次以上选择。如果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长应及时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选举董事填补空缺。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聘任独立董事或顾问为可选项,如果学校进行此方面探索,应在本条中增加一款予以写明并明确其职权。)第十六条【董事的权利与义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19、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董事会会议和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董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二)遵守并执行董事会决议;(三)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四)不得擅自公开学校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隐私);(五)不得凭借董事身份牟取不当利益;(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七)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的授权,不得以学校或董
20、事会的名义进行活动。(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董事任期内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说明:“凭借董事身份牟取不当利益”包括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学校财产,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以学校资产为学校出资人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学校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社会活动或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等多种。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举办者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涉密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21、效,直至该涉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十七条【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堇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说明:副董事长的设置为可选项。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或罢免的方式由学校章程规定。例如: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或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或罢免。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董事长的更换一般由董事会投票选举,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董事长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
22、事会;(二)确认董事会会议议题;(三)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九条【董事会议事规程(一)】董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校长提议时。如有上款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及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23、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进行表决,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无故缺席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的表决权。(说明: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0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建议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学校不设监事会而仅设监事的,第二款第三项中“监事会提议”相应改为“监事提议”。董事会会议或临时会议一般采取实体会议形式,如有需要,也可采用网络等通讯形式,以上述通讯形式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第二十条【董事会议事规程(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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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 中小学校 章程 参考 样本 杭州市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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