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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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化工园区扩区工作,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第三条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园区扩区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扩区条件第四条化工园区管理考核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第五条园区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的6
2、0%以上,已建成项目亩均产值不低于300万元,已开发利用面积不低于园区现有面积的80%o第六条园区现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利用负荷不超过处理能力的80%o超过80%的,必须有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立项手续的污水处理设施扩能项目,且建成后处理能力利用率满足上述要求。第七条园区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当年度没有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环保限批、挂牌督办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第八条园区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第九条扩建区域原则上应与园区集中连片;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土空间
3、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应符合土顺IJ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第十条扩建区域应纳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范围。总体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上述内容独立编制专项规划,并与所在市、县(市、区)相关规划相符。第十一条扩建区域应纳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范围。产业发展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编制,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第十二条扩建区域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包含选址安全评估在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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