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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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人民监督员规范履职,建设高素质人民监督员队伍,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三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考核具体工作。第四条人民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第五条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以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作为基
2、本依据,全面考核德才表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情况;(三)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四)参加培训学习情况;(五)参加其他活动情况。第六条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应当在任期届满前进行。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应当在掌握平时表现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在任期内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任期考核。第七条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民监督员总人数的15%o第八条应当将政治素质高、恪守职业道德、参加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多、提出监督意见质量高、
3、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的人民监督员确定为优秀等次。第九条人民监督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监督办案活动的;(二)长期失联,影响履行监督职责的;(三)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发布、从事与履职无关的言论和活动,未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后果的;(四)违反社会公德情节轻微的;(五)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人民监督员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十条人民监督员存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将其列入考核范围。第十一条人民监督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人
4、民监督员就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个人总结;(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下方式全面了解人民监督员履职表现情况:1 .查阅人民监督员履职工作台账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2 .查阅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和其他活动情况工作台账;3 .听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意见;4 .走访或者电话听取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的意见;5 .其他能够全面了解人民监督员政治思想表现、履职情况的方式;(三)将人民监督员考核拟确定等次情况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四)对拟确定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应当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五)省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将考核结果在五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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