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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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22)17号)各处(室、组),厅属各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9月5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工作,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本厅机关,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
2、职人员。第三条本厅法规处承担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人事处负责公职律师的资格审核、遴选、聘任、培训、指派、考核等工作。第四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公职律师由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处室(组)同意,经本厅法规处审核、厅领导批准同意后,报送省司法厅审查核发公职律师证书。第六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两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经本厅研究同意。首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当参加山东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申请表;(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公职律师受委托或者指派,可以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本厅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协助起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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