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162-2023_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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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162-20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201-2024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ManagementStandardofUrbanRoadsOccupationandExcavation2023-12-22 发布2024-04-01 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ManagementStandardofUrbanRoadsOccupationandExcavatio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DBJ/T 13-162-2023J 1 2 2 0 1 - 2 0 2
2、 4主编单位: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H期:2024年4月1日2024年福州前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修编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科(2020)1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申请与审批;5.施工与批后监管;6.限制性作业等。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新增“计划”小节,补充月度(或季度)实施计划、多部门联席会议等相关制度;2.明确占用及挖掘道路、
3、修复道路的施工及监管要求,将相关内容合并至章节“施工与批后监管”;3.明确了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从事限制性作业的相关规定,将“限制性作业”独立成章,并细化了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的限制性作业类型及相应的安全保护区域;4.补充了大型道路挖掘施工、非开挖技术施工、路灯设施占用、迁移或拆除的申请和监管等相关规定。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和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地址:福州市德榜路79号,邮编:35000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
4、标准主编单位: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芳许乃星朱湘岫左小路刘潇潇杨为太林海航杨天钟郑健林贞叶寿瑛郑祖波曾晓清傅大宝林端云陈奕郑辉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姚长习蔡雪峰陈培健林云腾林震许莉陈治雄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计划与申请审批74. 1计划74.2 申请84.3 审批105施工与批后监管135. 1一般规定135.2 占用与挖掘道路135.3 回填与路面修复145.4 安全文明施工175.5 批后监管186. 限制性作业20本标准用词说明23引用标准名录24附:条文说明25ContentsIGeneralProvisionsI2 Terms2
5、3 BasicRequirements44 PlanandApplicationandApproval74.1 Plan74.2 Application84.3 Approval105 ConstructionandPost-approvalSupervision135.1 GeneralRequirements135.2 RoadsOccupationandExcavation135.3 BackllandPavementRestoration145.4 SafeandCivilizedConstruction175.5 Post-approvalSupervision186 Restric
6、tiveConstructionBehavior20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31.istofQuotedStandards24AdditioniExpIanationofProvisions251总则1. o.1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行功能,改善市民出行环境,规范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借用城市桥涵及隧道架设或埋设各类管线等行为,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1. 0.3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2术语2. O
7、.1城市道路urbanroad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2. 0.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temporaryurbanroadoccupancy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施工作业、停放车辆、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箱柜、宣传栏(阅报栏)和广告标志,摆设摊点以及占用桥下空间的行为,以下简称“占用城市道路”。2. 0.3挖掘城市道路urbanroadexcavation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8、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明挖、非开挖(拉管、顶管等)、勘探等作业;在城市道路及其保护区域内的限制性作业。2.0.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variouspipelines(polelines)attachedtourbanroadconstruction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拆除各种管线和杆线等设施。2.0.5借用城市桥梁、隧道架设各类管线erectionofvariouspipelinesforurbanbridgesandtunnels通过非埋设在桥梁、隧道结构内部的方式或借用城市桥梁、隧道架设、拆除或迁改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及电信线等。2.0.
9、6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计划roadoccupancyandexcavationplan为了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集的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需求,结合市政道路建设,进行协调、统筹同一路段或同一片区施工的计划。2. 0.7桥下空间spaceunderthebridge桥梁垂直投影面以下,除水面、铁路、道路以外的空间及场地。2. 0.8安全保护区域protectionregion城市桥梁垂直投影面、隧道外边线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规划红线内的陆域。2. 0.9限制性作业restrictiveconstructionbehavior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
10、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修建地下结构物、修筑边坡挡墙、隧道掘进、地下管道顶推、埋设管线、地铁施工、爆破、基坑开挖、降水、大体积(重力)堆载或卸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3基本规定3. 0.1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从计划、审批、挖掘(占用)、修复全过程监管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行为。3. 0.2除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外,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法规及本标准经过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3. 0.3因市政管线发生故障或防汛救灾等应急抢修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采取必要
11、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遇节假日顺延)。3. 0.4建设项目需要接驳多种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一次性报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申请。3.0.5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3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4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Q4MPa以上的燃气管道、IokV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5利用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7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
12、廊的道路敷设同类管线(除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或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8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设置同类杆件;9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3.0.6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以及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严重影响城市道路结构安全的,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3. 0.7下列情形的城市道路挖掘,满足非开挖技术施工条件的,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1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2穿越市中心的快速路、主、次干道及交通繁忙交叉口;3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重点路段。3.
13、0.8电力、路灯、通讯等单位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时,规划部门应严格把关,现场审查环网箱、交接箱、配电箱、控制柜等地面配套设施的位置。环网箱、交接箱、配电箱、控制柜等宜设置在绿地、空闲地带,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在人行道上设置时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严禁占用车行道或在主次干道交叉路口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3.0.9申请人应按审批规定的施工时间、位置、面积、施工方案组织施工。3.0.10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对交通或通行影响较大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应提前通过本市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布项目信息,信息应包括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1占用或挖掘车行道的施工工期
14、或围蔽时间在15日以上(含15日)的;2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路面的;3围蔽或者占道总长度在车行道超过IoOm或者在人行道超过Ikm的;4临时调整公交线路、站场(点)的;5在公交总站、公路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交易会场馆等重点区域周边2km范围内的。3.0.11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批后跟踪监管。3.0.12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施工时间、位置、面积、施工方案等与审批文件不符需变更的,申请人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若仅需变更或延长施工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供变更或延长说明,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3.0.13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城
15、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验收移交与道路修复。4计划与申请审批4.1计划4.1.1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宜实行计划管理,计划宜分为年度控制计划和月度(或季度)实施计划,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施。4.1.2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宜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次年度控制计划。年度控制计划编制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过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次年度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需求。申报需求应包含申报单位、项目简介、施工地点、挖掘路面层的结构类型、尺寸(长度、宽度及深度)、简要施工工艺、施工时间、工期、联系方式等基本内容;2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征集次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并将道路建设计划向各类地下管线、杆线等单位发
16、布,征集管线、杆线改造需求;向道路沿线建筑物单位征求出入口及管线接驳需求,与道路同步建设,宜减少挖掘道路的施工,避免新建道路挖掘。3根据次年度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需求,除结合道路建设同步实施项目外,统筹编制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年度控制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4.1.3年度控制计划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市区重点路段挖掘应从严控制;2应统筹优先安排需要接通多种管线的综合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改造或管线施工应统筹考虑管廊建设;3计划施工时间应避开重大活动期;4应统筹安排同一路段或同一片区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时间。4.1.4在年度控制计划范围内变更、新增项目的,申请人应在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编
17、制月度(或季度)实施计划前,提出变更和增补申请。4.1.5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宜结合年度控制计划与变更、新增项目,统筹编制月度(或季度)实施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4.1.6申请人未按月度(或季度)实施计划开展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处理意见。4.1.7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管理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园林、交警等部门参加,统筹协调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4.2 申请4.2.1申请人应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用报或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4.2.2申请
18、人应根据月度(或季度)实施计划按期提交申请。4.2.3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2占道项目平面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应标明路名、占用范围、位置、边界、尺寸;3若临时占用桥下空间,应提供桥下空间使用专项规划、占用方案、与桥梁权属单位签订的临时使用及设施保护协议。4.2.4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2建设工程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资料;3挖掘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放样资料;4签章齐全的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应包含挖掘路段、位置及挖掘路面层的结构类型、挖掘尺寸、挖掘范围内地下管线资料、地面现状物(含路灯、绿化、电缆沟、电杆
19、等各种设施)等情况,平面图比例不应低于1:500;涉及检查井建设的,应提供检查井及井盖的设计图;挖掘道路宽度大于原路1/2的,应提供路面修复专项设计方案;5大型道路挖掘工程、横穿快速路、主次干道或工艺复杂的顶管、拉管项目,应提供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含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明确分段施工组织、安全措施、文明围挡等内容;6接驳排水项目,应提供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城市排水指导意见;7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限制性作业的,应按6.0.3提供资料。4.2.5建设项目申请道路杆线(路灯)设施建设、迁改或拆除,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2建设工程规划部
20、门的批准文件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3签章齐全的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图纸应包含建设项目涉及的杆线(路灯)建设、迁改或拆除设施;4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含经杆线产权部门同意的杆线(路灯)设施建设、迁改或拆除方案,涉及路灯设施的应提供临时照明方案,方案中均应标明路灯杆号。4.2.6借用城市桥梁或隧道架设、迁改或拆除管线等各类悬挂物,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2建设工程规划部门批准文件;3签章齐全的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图纸应明确钻孔凿眼的具体位置,且需与原设施竣工图结构部分进行比对;施工图图纸应包含桥梁、隧道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荷载验算书及技术安全
21、意见:4施工方案(应明确使用期限)。施工方案应经桥梁、隧道权属单位同意;5架设各类悬挂物后进行定期自行检修的方案,以及保证按照方案进行检修并配合桥梁、隧道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和养护维修等作业的承诺书。4.3 审批4.3.1实施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计划管理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计划进行审批。除应急抢修及持有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的施工项目外,其余未列入计划的申请不予许可。4.3.2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书面申报审批可按图4.3.2流程办理。I开产1 福建行网上办W大厅Mtt:I缴费I图432书面申报审批流程图4.3.3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网上申报审批可按图4.3.3流程办理。开始)由”申请或闻
22、根建行网上办M大厅(网址:https:ZWIM)报I准许可I希柬J图4.3.3网上申报审批流程图4.3.4申请人网上申报或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单。审核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核实道路权属;2检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3核实项目是否列入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计划;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4.3.5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项目的现场踏勘,并出具查勘意见。查勘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现场核实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包括地面现状物、地下各种管线和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位置的合理性及尺寸等;2核定施工工期;3计算城市道路占
23、用、挖掘的修复费用。4.3.6审批窗11收到现场核查意见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对不予许可的项目,应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对准予许可的项目,应进行审批办结。4.3.7审批窗口应及时公开发布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审批事项信息。4.3.8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归档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项目卷宗。卷宗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1制作卷宗目录;2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档(属于图纸的应当折成A4规格);3打印页码;4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及核对签字:5按照档案要求装订;6卷宗编码后入库。5施工与批后监管5.1 一般规定5. 1.1申请人应在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按审批的内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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