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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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园区)、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推动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完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园区,是指经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基地,是指经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推动文
2、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第四条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创建、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第五条经本办法创建、命名的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可享受与之配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从中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第六条山东省文简口旅游厅依据本办法统筹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承担,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创建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对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发展情况予以监督考核。各设区市文化和
3、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第七条省级示范园区采取创建验收方式命名。园区要创建成为示范园区,应先取得创建资格并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省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文简口旅游厅命名为省级示范园区。第八条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创建主体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是企业的园区,创建主体为各县(县级市、市辖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园区创建主体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监管工作,为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第九条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
4、基本条件:(-)园区设立2年以上,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二)园区产业集聚度高,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总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园区已集聚不少于50家文化企业,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拥有一定数量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五)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
5、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全省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六)运营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创新管理能力。(七)园区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有支持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应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八)近2年园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在文化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较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负面社会影响事件。(九)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申报程序如下:(-)印发申报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创建工作具体
6、要求。(二)组织申报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园区,由创建主体向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申请并报送创建方案和建设发展规划,设区市文简口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并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三)确定创建资格。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园区组织开展评估论证,择优拟定获得创建资格的园区(以下简称创建园区)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创建名单。(四)开展创建培育。创建园区的创建期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创建主体对创建园区进行培育,推动创建园区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设区市文俯口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园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创建园
7、区进行培育辅导。创建园区应当定期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建设发展情况。(五)提出验收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验收工作。创建主体可根据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在创建期限内向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设区市文简口旅游行政部门初审认为达到验收要求的,提请省文简口旅游厅验收。(六)进行验收命名。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省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对通过初审的创建园区组织开展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为省级示范园区,命名名称由体现园区所在地区和品牌特点的前缀词加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字样组成;创建资格满3年未通过验收或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创建资格。第H条申
8、报创建省级示范园区应提交下列材料:(-)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应提交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园区的文件;运营管理机构是企业的园区,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二)文化产业园区的基本情况。(三)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报送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五)相关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三章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第十三条省级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命名。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设区市
9、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审等程序,从中择优遴选若干企业命名为省级示范基地。第十四条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山东省境内注册设立2年以上,主营业务属于演艺、文化娱乐休闲、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行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O(二)经营发展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在60%以上,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所在行业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三)创新能力突出,在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
10、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四)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五)近2年在文化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较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负面社会影响事件。(六)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如下:(-)印发申报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二)组织申报推荐。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省级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三)开展评审命名。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企业组织开展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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