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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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各级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xx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XX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核准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xx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xx市国资委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及集团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为所属
2、企业。与集团统称为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集团及集团所属各级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集团及集团所属各级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企业;(四)集团及集团所属各级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集团战略发展部为资产评估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资
3、产评估管理岗位,负责对企业上报的资产评估项目办理审核、备案及向市国资委申报核准等事项;负责建立和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和评审专家库;负责组织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和集团相关部门会审工作;负责组织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负责备案项目的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组织所属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等。第五条资产财务部、审计部、投资管理部、法务部为资产评估管理的参与部门,负责参加资产评估项目会审,从部门职责和业务管理角度提出部门会审意见;负责参加所属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等。第六条二级企业应根据集团相关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设置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和专人专岗,规范资产评估工作流程;负责监
4、督管理其所属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对其所属评估委托企业及被评估单位上报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负责对其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向集团提交申请备案或审核的相关材料等。第三章资产评估适用的经济行为第七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企业;(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八条企业有下列经济
5、行为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九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的,在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也可以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相应价格及股权比例:(一)经市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同一国家出资企
6、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四)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五)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七)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八)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第十条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的,应当聘请境内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转让;(二)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转让;(三)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外
7、)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内)企业注资;(四)企业收购境外产权;(五)纳入市国资委作为重要子企业管理范围的境外企业发生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股权变动;(六)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十一条境外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的,可以聘请境内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也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境外专业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出具以中文文本为准的估值报告,并需聘请境内评估机构出具符合评估要求的复核报告:(一)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二)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四)境外企业进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
8、估或估值的事项。第四章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第十二条集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对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从行业地位、专业能力、服务水平、收赛标准、社会协调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比选,以此为基础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并予以公告。集团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库内的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第十三条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从集团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择,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可采用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或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谈判或询价机构一般不得少于三家。第十四条在境外发生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优先在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如备选库中评估机构无法
9、满足境外评估工作要求的。可以选择境内或境外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并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要求的评估机构。第十五条企业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六)其它必要的条件。第十六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现重大违规事项或因评估报告质量问题造成企业损失的,集团将从评估机构备
10、选库中剔除并列入黑名单,尚未履行的合同即刻终止,己经入围但尚末签订合同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五章资产评估项目的实施第十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持股比例相等,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第十八条企业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与
11、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和委托承诺函等相关材料,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选取评估基准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委托方应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二)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税率、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选取的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三)对同一经济行为涉及多个评估报告应选择同一评估基准日;对多个经济行为应分别选取与其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四)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五)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第二十条企业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规定,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
12、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清查中发现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相关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企业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及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等基本资料和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第二十二
13、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遵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规则、执业准则开展工作,支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第六章资产评估项目的评审第二十三条委托企业初审。委托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认真组织对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对错评、漏评或重评之处,需责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调整。委托企业为二级以下企业的,经初步审核后,应连同经济行为文件、项目方案等相关材料一并逐级报至二级企业。第二十四条二级企业审核。二级企业应根据集团和本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相关制度,对本企业和所属各级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
14、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二级企业在完成审核后,应当在自评估基准日起X个月内将下列文件材料报送至集团,并填写资产评估项目报审材料记录单(见附件一):(一)登录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并提报;(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文件及核准(备案)表;(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料件材附(八)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九)其它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集团组织专
15、家评审。(一)集团对全部资产评估项目均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二)评审专家由集团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入围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推荐产生: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且需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业务知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从事相关领域连续工作满X年;执业经历中无违法及受行政处罚记录;每家机构推荐X名左右评审专家。(三)评审专家随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动态调整,两年更新一次。出现以下情况时对评审专家及时进行调换:无故不应约出席评审会、敷衍出具评审意见、重大评估问题遗漏等情况;项目审核期间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私下联系沟通,索取或收取利益,或出现其它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况
16、;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协会处罚,不再适合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况;故意泄露企业商业机密、泄露评估项目信息等情况。(四)涉及商业机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应与评审专家签署保密承诺函。评审专家不能参与评审其所在评估机构受托的资产评估项目。(五)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由集团组织由至少3名专家参加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评估值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由集团组织由至少2名专家参加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六)企业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应及时组织资产评估机构逐条答复评审意见,并根据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或有的土地估价报告、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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