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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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2023年12月30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推进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长输管道、油气田集输管道、油气田油气生产管道的保护,适用本办法。城镇燃气管道,石油化工等厂区内管道,港区、园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中输送石油天然气的长输管道和油
2、气田集输管道称为I类管道,油气田油气生产管道称为11类管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负责。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处理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管道保护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管辖区域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油地校融合发展部门、县(
3、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推行管道全生命周期完整性管理,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巡护保养、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
4、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并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对在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市I类管道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既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对符合原规划要求建设的管道,由管道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对不符合原规划要求建
5、设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义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I类管道专项规划,统筹规划管道路由或管廊带,保证其他建设项目选址合理避让已建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结合远期发展需求预留空间,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图”信息管理系统,严格控制新增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区。不得在管道建设和运行用地范围内批准妨碍管道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管道企业应当结合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企业实际,遵循适度超前、节约优先、布局合理的原则,满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管道保护的要求,做好11类管道的选线和建设。第十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市I类管道专项规划提出新建、改建管道项目建设选线方案,并报送自然资源
6、和规划部门审核。I类管道建设选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开展管道建设工程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市、县(区)的,分别报上一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11类管道开工建设前,管道企业应当到管道所在地县(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提供建设方案等资料。第十一条管道建设涉及临时用地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因管道运行和管道保护,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功能
7、受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对相关权益人给予补偿。管道企业应当合理选择11类管道路由,减少对土地使用的影响,并对相关权益人给予补偿。县(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管道企业做好管道建设用地、关系协调和经济补偿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三条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法律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8、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确定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县(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第十四条I类管道建设项目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不应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一年。管道企业应当在试运行七日前将管道试运行方案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试运行一年内不能完成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五条I类管道建成后,管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六条I类管道建设工程
9、竣工测量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管道企业应当健全完善11类管道地理信息,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新建成的11类管道走向平面图报县(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三章保护责任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道保护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管道保护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管道企业应当对I类管道配备必要的管道保护技术装备,安装泄漏监测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管道保护信息化、智能化系统,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管段应当配套视频监控系统。鼓
10、励对类管道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管道保护相关信息应当与市管道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管道企业应当对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管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管道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鼓励管道企业与管道保护专业巡护队伍签订委托协议,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巡护技术,对管道进行日常巡护。管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管道企业的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等作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任
11、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护、检测和维修保养等作业活动。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对I类管道和城区规划范围内的11类管道开展完整性管理,定期进行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检验检测和完整性评价,并于报告出具后三十日内报送所在地县(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不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11类管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等完整性管理。对运行时间长、腐蚀老化严重、检测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一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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