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3年9月16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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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11日市政府16届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9月16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生活
2、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
3、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采取先进技术
4、,因地制宜,综合运用资源化利用、无害化焚烧、生化处理等方式处理生活垃圾。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程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第八条市、县级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区人口、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
5、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的资金、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新或者改造。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投放站点,建设满足当地
6、需要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相邻区域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鼓励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设置单独的雨水径流收集处理设施,对收集的雨水进行集中利用。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第十三条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电子商务
7、、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提高包装绿色化、减量化水平,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第十四条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推行净菜上市,鼓励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第十五条餐饮、娱乐、洗浴、洗车等经营者应当以能够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第十六条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8、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厉行节约,杜绝餐饮浪费;推广无纸化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和省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便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动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发挥价格机制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配套的投放规范,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市、县级人民
9、政府生活垃圾分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便于投放。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四)车站、机场、码头、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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