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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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3年12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一般由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
2、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的价值相当于第一项的数额;(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七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可以设听证员。听证主持人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担任。第八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主持听证,就案件事实、
3、证据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三)要求调查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五)审阅听证笔录;(六)决定中止或者终结听证。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第十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申请回避;(三)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四)提供证据、申请证人作证;(五)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六)核对听证笔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听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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