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政人民府令第280号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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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10年4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政人民府令第280号修改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开发、生产、经营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第四条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继承传统
2、与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信贷、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传统工艺美术管理工作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教育、
3、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开展对传统工艺美术现状的调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可以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具体事务。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宣传推广,引导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合作交流活动,并为其提供服务。第九条鼓励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开发、生产、经营的单
4、位和个人,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理论研究、技艺创新和人才培养,积极开发传统工艺美术新品种、新技艺。第十条对在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评审认定制度。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评审工作,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工艺美术大师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和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不得少于70机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负责组织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并制定具体评审
5、办法。第十二条在本省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可以申请认定为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在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中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卓越作品,可以申请认定为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在省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居于领先地位且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和制作,具有特殊技艺、成就卓越的工艺美术工作者,可以申请认定为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品种实物或者照片;(二)形成历史及其考证资料;(三)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的说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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