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发布).docx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发布).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中央、国务院在本省召开的重要会议;(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视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三)外国元首、政府首
2、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本省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四)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五)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以及知名学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的重要会议、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六)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八)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理活动;(九)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较大规模的活动。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督导、各负其责、集中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
3、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第八条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等措施,保证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
4、、准确和系统。第九条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第十条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拍摄和档案资料收集工作的重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确定后及时通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专业人员参与拍摄和档案资料收集。重大活动由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拍摄照片的,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原素材声像档案。第十一条重大活动结束后档案的归属与移交:(一)设立临时办事机构的,重大活动档案移交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二)未设立临时办事机构的,重大活动档案移交主办、承办单位档案室。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 重大 活动 档案 管理办法 2011 12 30 人民政府 247 发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9305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