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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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以及县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
2、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第五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和教育与处置相结合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第七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
3、艺和材料的情况;(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四)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六)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七)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节能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一)被监察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二)根据举报或者
4、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五)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除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以外,节能监察机构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实施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将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被监察单位。第十二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制作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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