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2006年1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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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2006年1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
2、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卫生、财政、公安、人事、发展与改革、劳动保障、民政、教育、科技、司法行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宗教、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和督察工作机制,并定期对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
3、督察和考核。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成立
4、由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护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的艾滋病防治专家组,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十二条科技、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项目合作,促进艾滋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及其成果转化与推广。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5、,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二章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
6、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
7、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内容,提高公民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法律意识。第二十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新闻媒体开展艾滋病的公益宣传,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
8、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设立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传播艾滋病防治
9、知识和信息,提高大众的艾滋病防治意识和水平。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10、。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卫生、公安、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
11、落实针对吸毒及其他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省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第三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为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一)宾馆、饭店、招待所;(二)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茶座;(三)洗浴、桑拿、按摩中心;(四)美容美发店(廊、中心);(五)省人民政府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
12、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第三十六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第三十七条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
13、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向其经常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第三十八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办理相关保险。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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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 山东省 艾滋病防治 办法 2006 12 人民政府 191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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