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应用办法》(德州市政府第13号令公布 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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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应用办法(2023年11月2日德州市政府第13号令公布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信息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实施机关应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的信用信息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
2、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关,是指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信用信息应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审慎、自愿、诚信的原则,坚持审管结合、各负其责,构建以申请人信用为基础的便利化政务服务模式。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事项信用信息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信用信息应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3、,依法归集和披露公共信用信息。政务服务实施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事项信用信息应用工作。第五条可应用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便利化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政务服务实施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后确定,实行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第六条对于可应用信用信息进行便利化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应用信用信息进行便利化办理。申请人选择应用信用信息办理的,信用核验通过后,享受信用信息应用服务;不选择应用信用信息办理或者信用核验未通过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第七条应用信用信息进行便利化办理包括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以及其他可以适用信用信息应用的便利服务措施。容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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