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根据2014年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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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3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1998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
2、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及引进外资建设城市道路。第七条城市道路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事先报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
3、内的道路建设,动工前应取得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八条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时,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十一条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
4、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第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第十三条承担城市道路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
5、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出资或负责保修。第十六条市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一定比例,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资金的数额由市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的数量、等级及有关的市政工程维修养护预算定额,核定上报。第十八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6、。第十九条市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二十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发生缺损,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市政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在维护城市道路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给予配合,提供方便。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养护、
7、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市政主管部门的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和规划红线内建设建(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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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 城市道路 管理 实施办法 根据 2014 12 22 人民政府 378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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