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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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1日十四届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和村
2、民自治相结合,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文物等部门,按照
3、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管理,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可以制定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的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引导村民依法进行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第九条村庄规划应当延续村庄传统风貌和建筑布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
4、统村落、民族村寨等地建设农村住房,应当与村庄的传统格局、自然风貌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历史遗存。鼓励对未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古民居、传统民居等实施原址保护。第十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第十一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第十二条在村庄规划中应当控制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以二层及以下低层住房为主。
5、第十三条新建农村住房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用地手续,使用原宅基地改造或者建设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乡村规划许可。不扩大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村住房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十四条建设二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应当选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鼓励建设一层农村住房的村民选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农村住房标准设计图集、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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