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12月15日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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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12月25日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2022年1月3日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一次修订2023年12月15日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2、,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装备维护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将消防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消防培训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
3、管理工作职责,加强消防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培训,增强本单位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做好消
4、防安全工作能力。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消防主题公园和消防安全微体验点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第二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布局,并将其纳入消防专项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落实。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应当与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
5、设、同步发展。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立项、规划、建设和经费保障等工作。第九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实行属地管理,经费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易受外力破坏且难以迁移的市政消防取水设施,应加装防撞杆等防撞设施。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附近明显位置应设置市政消防取水设施标志。县(市、区)工作部门职能分工另有规定的,由本级政府确定的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主管部门承担相应工作职能。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为市政消火栓使用部门。单位
6、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将办理使用市政消火栓用水情况及时函告消防救援机构。经批准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临时使用消火栓影响火灾扑救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增设消防旁通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增设的,消防旁通管设施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成。第十二条单位负责建设的消防设施和居民住宅区设置的消防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同一建筑物涉及多个产权人或使用单位的,产权人或
7、使用人之间应当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明确责任人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管理。单位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住宅小区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需要大修、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没有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区消火栓改造及维护经费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解决。第十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新城区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筹考虑消防车通道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车通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
8、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核查城市道路停车位施划方案时,应当保障消防车正常通行要求。第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人分别负责在市政公共区域、建设工地、物业服务区域设置消防车通道及登高操作场地统一标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设置本单位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及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标线等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五条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规划用途。禁止在城市道路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禁止在消防车通道非法堆放物品、设置障碍物、搭建构筑物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设置户外广告牌、灯箱的,
9、不得影响灭火救援行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消防车通道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违法在城市道路、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设置障碍物、乱搭乱建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等违法行为。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人应当保障服务区域内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及时劝阻、制止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正常使用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七条用作经营或出租的小型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整治技术有关地方标准要求。小型场所出租时,
10、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书面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租方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出租使用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第十九条餐饮行业经营服务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餐饮行业经营服务单位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的,气瓶间、厨房等部位与其他部位应当实施有效的物理隔离,并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
11、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并建立台账。第二十条商场营业厅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和餐饮服务场所用餐区域应当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得采用明火设施。第二十一条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安排专人监护,并加强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施工区及使用区的消防安全。第二十二条汽车销售、维修场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展示厅与维修车间、维修车间与喷漆工段之间应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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