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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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2022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行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并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
2、内的起重机械。第三条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生产、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辖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起
3、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起重机械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工作负责。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起重机械安全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普及起重机械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第八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起重机械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和咨询等活动,提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第九条推行起重机械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投保起重机
4、械安全责任保险,提高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第二章安全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构)筑物的用途以及起重机械使用要求、作业环境等,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设计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所涉及的承载基础、安全距离等。第十一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服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安装使用说明书以及起重机械性能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三)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四)按照施
5、工方案开展安装、改造、修理活动;(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六)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其安全使用进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档案,并妥善保管。施工档案包含以下内容:(一)施工合同、安全协议;(二)施工方案;(三)自检记录、验收资料;(四)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第十三条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
6、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起重机械由司机室操作改为地面操作、遥控操作的,应当依法由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的单位实施。前款规定改变起重机械操作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属于重大修理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本办法规定的起重机械改造为特种设备目录外的起重机械。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改造的,应当依法由取得起重机械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改造前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改造过程中遵守起重机械改造的相关规定,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确认。改造结束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
7、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关资格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相关工作。第十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和技能。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遥控操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鼓励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遥控操作人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作业资格。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依法办理使用
8、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用起重机械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第十九条使用起重机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二)配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吊具、索具并保证其安全使用;(三)在规定的工作参数范围内使用起重机械;(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并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起重机械运行不正常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第二十条在用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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