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草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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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处置程序第三章现场指挥部开设和运行第四章应急处置善后第五章应急处置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事故引起的危害,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消防法律法规对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灾害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本条例所称应急处
2、置,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后,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等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事故引起的危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的应急处置人员包括按照政府指令参与应急处置的政府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应急志愿者以及参与应急处置的驻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第四条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快速反应、分级应对、属地管理、科学处置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协调较大或者其他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灾害事故
3、应急处置,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先期处置、综合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负责一般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做好较大及以上或者其他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综合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在包括应急预案规定的各自职责内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办公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
4、灾害事故类别,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多种灾害事故并发或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事故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处置的区域合作,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队伍支援等合作机制,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城市的协同联动,提升跨区域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协作能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联动和军地联动。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知识宣讲和技能培训,增强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公众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应急处置程序第九条灾害事故发生后,受灾害影响单位
5、或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周边单位和人员通报灾害事故信息,同时疏散、撒离、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告。发生地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立即按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协助做好人员疏散、救援引导、秩序维护、物资保障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事故信息。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接到相关灾害事故信息的报告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研判灾害事故的性质、级别、发展态势
6、等,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沟通、相互通报和共享信息。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收到灾害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认为属于较大及以上或者其他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灾害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人民政府接到区人民政府报请组织处置的报告或者收到灾害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认为属于本级处置范围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同级专
7、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二条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以及灾害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依法发布有关灾害事故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发布有关灾害事故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第十三条灾害事故发生后,需要现场处置但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宣传、网信部门应当做好灾害事故处置宣传动员和信息发布管理相关工作。第十四条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
8、者降低对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的人身伤害,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第十五条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开展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管控措施、管控范围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充分利用高科技装备和手段,提升应急处置的效能。第十六条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为现场应急处置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和装备,并对存在放射性、腐蚀性、致病性等物质的特殊现场的危险点和风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第十七条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应急处置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发
9、生次生、衍生事件。第十八条灾害事故现场出现影响应急处置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时,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中止应急处置,并组织应急处置人员撤离现场或者就近避险。前款情形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控制的,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恢复应急处置。第十九条灾害事故现场出现需要临机处置的紧急情形时,应急处置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第二十条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事故现场状况、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公众防范措施等信
10、息,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期间舆情信息监测,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主动梳理公众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公众关心的问题。第二H一条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有关灾害事故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灾害事故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发现有关灾害事故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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