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属公办高校捐赠收入奖励资金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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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属公办高校捐赠收入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省属公办高等学校捐赠,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促进我省教育基金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省级教育发展专项一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资金中,安排省属公办高校捐赠收入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补助省属公办高校,根据省属高校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等因素给予安排。第三条奖励对象为:
2、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包括省属公办普通本科学校和省属公办高职高专学校。第四条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因素分配。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财力状况、上年奖励资金绩效等因素确定,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选取客观因素,体现公平公正和激励约束。(二)正向激励,适当倾斜。奖励资金分配在体现“多受捐多奖励“正向激励原则的同时,对困难地区、发展薄弱以及捐赠基础相对较弱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三)统筹使用,注重绩效。高校结合实际对奖励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增强高校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提高奖励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
3、化水平。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制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奖励原则,核定年度预算,组织申报评审,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第六条省教育厅对高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预算下达高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料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七条高校是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评审确认原则,完整准确申报奖励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已奖励资金,主动申报核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直接负责;应当严格规范捐赠收入和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内部控
4、制管理。第三章项目申报与预算管理第八条奖励资金的安排,采取“总量控制,分年申请,逐校核实,因素分配”的方式。(一)总量控制。奖励资金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教育基金会捐赠收入的奖励比例不高于l:lo(二)分年申请。各高校根据本校教育基金会上年接受货币捐赠收入情况,按规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上报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三)逐校核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高校申请材料,逐一核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总额。视情况请第三方对高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四)因素分配。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发展因素、管理因素等,以基础因素为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考虑高校本年度合格捐赠收入等;发
5、展因素主要考虑高校所在区域、办学情况、捐赠基础等;管理因素主要考虑申报质量、核查结果、绩效管理、预算执行等。根据高校捐赠收入发展情况和相关管理改革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第九条本细则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货币资金。(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二)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三)单笔捐赠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单笔未达到上述数额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四)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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