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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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22)24号)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穗财规(2017)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广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6日附件广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
2、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小、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有偿转让、报废、对外捐赠、置换、损失核销等。第四条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二)符合厉行节约、朴素勤俭等要求;(三)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等要
3、求;(四)符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以及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等要求。第五条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再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市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防止泄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
4、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报批,监督管理本部门资产处置行为,督促本部门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并接受财政部门对本部门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报批手续,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
5、监督等。第三章处置范围、程序和权限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况而划转的;(六)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七)发生产权变动的;(A)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一)单位申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先经单位内部集体决
6、策,再提交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相关材料。(二)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IOOO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属于以下情形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1 .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事项;2 .部门系统内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处置事项。(三)市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IoOO万元以上(含IOOO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1 .属于以下情形的,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0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
7、下的处置事项,均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批:(1)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各区政府级次之间的无偿划转;(2)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划转给国有非行政事业单位;(3)确实无法通过公开交易的有偿转让,采用协议转让。2 .属于跨部门系统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处置事项,不分金额大小,均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四)市政府审批。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中,属于与中央、省等政府级次之间的无偿划转处置事项,不分金额大小,均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
8、政府审批。(五)资产处置。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凭批复文件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属于权属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同时根据处置凭证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并及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第十三条各主管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按季度告知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
9、法进行资产评估。第四章无偿划转第十六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七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表一式六份(附件1);(三)国有资产价值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竣工决算报告、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的复印件,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价值及产权证明”);(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划转资产的,提供相关批文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10、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五)属于房产、车辆和有配置标准的常用公用设施划转,还应提供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六)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七)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八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区级有关单位划转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无偿划转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二)区级有关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置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三)中央、省、市政府或财政部门对资产划转事项有相关要求或规定。第五章有偿转让第十九条有偿转让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第二十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
11、有资产有偿转让,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有偿转让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二)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一式四份(附件2);(四)国有资产价值及产权证明;(五)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六)其他需提交的资料。第二十一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当在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严格控制协议转让方式。确实无法通过公开交易转让的,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第
12、二十二条有偿转让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作为公开竞价底价。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时,应当暂停交易,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10%以内(含10%)的幅度调低转让底价后重新公开竞价。底价经下调后仍不能成功交易的,由资产有偿转让单位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的国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程序重新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第六章资产报废第二十三条资产报废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四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统一行业财务会
13、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行业规定的可按照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3)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第二十六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报废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文件;(-)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一式四份;(三)国有资产价值及产权证明;(四)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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