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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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声音商标作为一种非传统性商标,自2014年5月修改实施以来,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商标法的一大亮点。声音商标虽在发达国家已经存在数年,可在我国还属于刚刚兴起的新鲜事儿。其与传统性商标性质不同的独特性质,决定了声音商标在注册时将面临一些难题,我国虽在立法上有所进步,如何实施的问题并不明确。笔者将通过对声音商标的特性、其他国家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的需求等方面分析,阐述声音商标注册条件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注册操作建议。关键字:声音商标;注册条件;操作建议AbstractSoundMarkisakindofun-traditionalmar
2、kcanberegisterasMarkafteritmodifiedsinceMay2014.ThisisalightspotofnewTrademark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bytheNPCStandingCommittee.AlthoughIthasexistedformanyyearsindevelopedcountries,itisnewinChina.SoundMarkwillmeetsomeproblemswhenitisregisteredbecauseithasuniqueattributesanddifferentfromtradit
3、ionalmark.Althoughsomeprogressonthelegislationinourcountry,itisnotclearhowtoimplement.Theauthorwillcomeupwithusefulsuggestions.Basedoncharacteristicsofsoundtrademark,thetrendofthelegislationinothercountries,andthedemandofjudicialpracticeanalysis,ThissoundtrademarkregistrationinChinafortheexistingpro
4、blems.Keywords:Soundmark,registrationrequirementsoperatingrecommendation引言4一、声音商标的概述7(一)声音商标的含义及其发展7(二)声音商标的国内立法现状9(三)声音商标的境外立法现状10二、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条件及其存在的问题12(一)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12(二)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条件存在的问题15三、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条件的建议16(一)明确显著性的审查标准17(二)制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声音的长度标准18()Cj善,ll万工t18结语17参考文献20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人们每天都无形中接触着不同的
5、商标,处处都有商标的存在。人有自己的名字,而商标,就是产品的名字。在这个科技时代,人们每天接收的信息量以几何式增长,企业如何在鳞次栉比的信息中使让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得到最大程度的关注,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成为商业竞争的关键。商标起源于古代交易,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标更是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而存在,是企业外在形象的一种表现方式,消费者通常也是通过企业商标来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类型。但随着商业竞争的加剧刺激着技术的不断成熟,传统的静态商标已经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人们更渴望的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同体验,突破传统二维静态商标的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进入大众视野,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和
6、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也逐渐扩大商标的保护类型。国际条约和国家组织也逐步承认这类非传统商标。我国虽然在新商标法中对声音商标有所涉及,与世界接轨体现了我国立法的先进性,但由于立法时间较短,相应的配套制度规范还并不完善,在实际注册中还存在一些难题,因此探讨如何处理的问题尤为迫切。一、声音商标的概述2014年5月1日新颁布的商标法首次对商标保护的范围突破了可视性要求,在我国商标保护史上留下深刻的一笔,从此,作为企业的表现形式的一种一一声音商标,也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范围。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的其中一种类型,由于他的特性与传统商标有所不同,传统商
7、标是通过人们肉眼来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一般传统商标的注册条件无法满足声音商标。(一)声音商标的含义及其发展1、声音商标的含义声音商标(SOUNDMARK),又称听觉商标、音响商标,是指以特殊声音或者特定音乐作为商标或服务的标记。声音可以是来自自然界的天然声音,比如鸟叫、狮子吼、蛙鸣等;又或者是由音符组成的乐曲。声音之所以可以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是因为某段优美的声音或乐曲能够让消费者产生深刻映像,同时通过与该商标代表商品的宣传久而久之便会使该声音和商品产生联系。这是由于与传统商标相比,声音商标因为是透过听觉让人感知,人们不需要看见只需听觉就能感受到,所以在平时生活中更“接地气”,比视觉商标更有穿透性
8、。例如,每晚七点,我们打开电视中央一套节目,不看电视光听音乐我们就知道,新闻联播开始了。这种声音将新闻联播与其他节目区分开来,观众能很轻松的识别,这种声音就构成了声音商标。典型的声音标识就有诺基亚公司申请的手机标志性开机铃声,还有苹果公司的电脑开机声音。声音商标具有无性性的特点,因为它没法像传统商标那样附着于固定状态的商品之上,而是需要一定的载体承载。因此,声音商标能打破传统商标对空间的要求限制,更富有更加广泛的穿透性,弥补了传统商标的缺陷。“综上,笔者认为声音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用某种识别性强的声音或者乐曲作为标记,与其他不同商品或服务做出区分的商标。2、声音商标的发展历史商标的适用在
9、古代已经开始,根据现代考古发掘,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和古代中国均发现了在相关物品上标刻图形、符号和文字等以作区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竞争的加剧,促使商标从传统二维平面的文字、符号、图形进化到现代的颜色、三维标志、声音商标,人们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方法不胜其数。传统商标在一段很长时间里占据着人们的视线,但经济全球化趋势商标呈多样性发展,以往的商标标识已经不能满足这个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声音商标也就应时而生。美国是第一个对声音商标保护做出规定的国家,最早可追溯到1946年制定的商标法兰哈姆法,这也使得美国成为第一个允许声音商标注册的国家;2003年11月27日,欧共体法院在Shiekl-M
10、arkBVvJoostKist案中就声音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的问题做出先决裁决,这是欧共体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声音商标案。在该案中,欧洲法院(ECJ)认为,一个包含贝多芬作品致爱丽丝前9个音符的标志,当其用不同谱号、音符、停顿和临时符等表现在五线谱上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2003年月27日,欧共体法院在ShieklMarkBVv.JooslKist案中就声音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第一次对非传统商标给予承认国际条约是新加坡条约,打破了只对传统商标保护的限制,为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创造了条件,在之后的一年,我国也签署了该条约,这标志着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在那时已经获得我国的认可,但并没有通过立法予以保护。2013
11、年8月30日,我国商标法修正案正式颁布,法律人士呼吁保护声音商标的理论成为现实,声音商标正式写入商标保护制度并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大众的期待不再只能是学术讨论。在施行之初,我国国际广播电视台便将己使用已久的节目开始曲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这也是我国的首例声音商标申请。包括中国在内已经有55个国家和组织签署了此条约,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声音商标纳入可注册的范围。自此,我国声音商标立法由理论迈向了实践。(二)声音商标的国内立法现状我国商标法在2013年以前都没有将声音商标作为保护的对象,但为了适应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
12、音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浪潮,作为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签署国之一,我国商标法在2013年的第三次修订中,规定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此声音商标成为受保护的一员,对我国法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商标法不再要求商标必须具有“可视性”,为声音商标注册提供了保证,相信不久的将来,味觉、嗅觉等非传统商标也能写入我国立法中来;而且,我国将“声音”作为一种商标形式正式写入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填补了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的空白,从此我国在商标法律保护方面更加丰富起来。不论是知识产权法还是其他的法条,在新法实施后的早期阶段都面临着被不法分子钻法条漏洞的风险。例如,商标法在1993年的第一次修改,服务商标成为了
13、保护客体的一部分,当时有部分人利用修法初期上的实施空白非法抢注大量服务商标,造成企业损失惨重。早在声音商标还未受到保护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已经存在声音商标权的事实例子,广东太阳神告可口可乐有限公司一案,1996年,可口可乐公司的雪碧广告歌曲真我的与太阳神集团登记的广告歌日出在旋律和歌词方面都有雷同,涉及对无形知产的保护问题,是我国第一例对声音标识维权的案例。笔者认为,在商标制度中确立声音商标的合法地位与著作权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相比而言,将能更加便于对声音标识进行保护。但当时没有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定,原告仅仅能控告被告构成侵犯了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利益难以真正的维护,笔者相信若在商标
14、保护制度中写入声音商标,更便于商标权人维权。相较于传统类商标,声音商标是一块值得开垦的“新大陆”,允许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申请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商标法修正案颁布后,声音hello,酷狗!”等都可以申请注册成声音商标了。但是,我国商标法对声音商标的立法保护很有限,只是在第八条中写入“声音”可作为注册商标的形式。相较于传统商标,配套的立法、程序不算完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评审规则作为商标注册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进行任何修改。(三)声音商标的境外立法现状从各国对于声音商标的立法趋势可以看出,各国的态度是越加重视和肯定的。在国际上,声音商标已是商标保护的重要部分,并且一
15、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实践上的保护已经极其完善。1.国际条约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单一的可视性商标已不能满足多样化市场需要。在全球市场需求的助推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法条约进行了修订,关于商标法的新加坡条约在2009年3月16日正式生效,第一次明确规定将非传统商标写入商标法律保护中,是对商标法条约的突破和延伸,打破商标的“可视性”构成要素,明确了可视性不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的必要条件,使可注册的非传统商标的类型更加多样。根STLT是迄今为止所有关于商标的国际条约中,首次明确承认非传统类型商标的。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约适用于某一缔约方法律规定可以注册的任何种类的商标,但并
16、不强制要求缔约方承担注册非传统商标的义务。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有的国家经济发达,在商标保护方面可以做得较为完善,但考虑到同时在不发达的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属于“走一步,看一步”的起步阶段,对声音商标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实践经验不足,知识产权的维护成本并不低,若创设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2 ,美国美国是世界上的超级强国,对声音商标的保护也比较成熟。美国兰汉姆法案(LanhamAct)最早制定于1945年,是美国的现行的商标法,该法既是一部商标实体法,同时是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方法的程序法。兰汉姆法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中的“象征(SymbOI)和“设计”(device)两个词都非常抽象,笔者
17、认为这种抽象的表达,其实是为了给商标权人更多的想象空间,发散思维,也表示这部法的保护范围可以变得非常广泛。在GeneraIEIeemC案中,阐述了对于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法院在该案中认为一段并非具有独特性、区别性的声音可以作为标识的前提是,建立与特点产品或服务的联系,并能够在消费者心理上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美国声音的保护范围很宽泛,音乐、口号等特色表达形式也是美国声音保护的组成部分,。例如,美国广播公司“NBC”在广播中播放的“叮叮”钟声是美国第一个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还有我们看电影时片头经常出现的MGM公司的“狮子吼二3 ,日本日本是亚洲的发达国家之一,于1884年颁布了“商标
18、条例”,是现代日本商标法律保护的开始。后来为了适应国际和国内商标法律制度,及市场化经济的发展,日本进行兰汉姆法案第四十五条:”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及其组合构成”。了多次商标法的修改。从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可见,日本的商标法对非传统商标的注册程序并无其他特殊的审查标准,且没有将对非传统商标写入商标保护范围。而在1996年对商标法的改革后,日本商标法律保护中出现声音商标、立体商标,由此可见,日本对声音商标的保护持肯定态度。4 .我国港台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3年4月颁布新的商标条例,将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都纳入了商标保护的范围,早于我国大陆地区,可以看出香港地
19、区很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台湾地区的商标法是1930年制定的,后来经历了几次修改,到目前最新的台湾商标法是在2011年5月“立法院”表决通过的台湾商标法修正案。从它的第十八条能发现,声音、动图、立体形状都已经纳入保护范围,虽然不像美国一样将气味也纳入保护范围,但台湾地区的商标法十分进步,同时对我国大陆地区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二、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及其存在的问题如上文所述,删除“可视性”的要求为声音商标的注册铺上可行的道路,同时,与传统商标一样,声音商标注册成功也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注册。(一)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1、实质条件商标具有显著性,即商标法第9条所规定的,即商标所具备的借以将一经营
20、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区分开来的特征,显著性是声音标识成为声音商标的必要条件。日本商标法第二条第一项:“文字、图形、记号立体形状或其组合、或与色彩组合,皆可成为商标。”日本商标法第二条第四项:“商品或商品之包装,供服务提供用之物品、或有关商品或服务之广告。”显著性是商标之灵魂,如同新颖性是专利之灵魂、独创性是作品之灵魂。刈显著性其中蕴含了识别和区分两种功能,识别性是指通过商标与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相联系,区分性是指通过商标与不同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相区别。识别性和区分性必须同时具备。获得显著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固有显著性,即声音本身具有的特点区别于其他物。另一种是获得显著性,有的商标其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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