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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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第三章鼓励与促进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城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
3、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
4、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第二章文明行为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
5、活动;(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八)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进食,特殊情形除外;(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公民应当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爱护市容,不随地吐痰、便溺;(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杂物;(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并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不乱涂、乱画、乱刻;(
6、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七)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践行文明健康、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二)文明用餐,根据需求合理点餐、取餐,提倡“光盘行动”和使用公镇公勺;(三)文明节庆,开展健康向上的节庆活动,勤俭过节:(四)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五)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六)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七)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八)不违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九)不参与色情、赌博
7、、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十)不酗酒滋事;(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
8、、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第十九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第二十一条商场、
9、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文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所管理,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10、,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第二十三条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迫逐竟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第二十四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站(港)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港)秩序。第二十五条供水、供电、燃气、银行、邮政、通信等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及时有序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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