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审计基础工作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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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基础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省市相关内部审计基础工作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直属单位,直属单位的所属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主要对内部审计工作各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主要包括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实施、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交接、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二章内部审计计划第四条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预期要完成的审计任务所作的工作安排。集团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由集团审计
2、部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及集团工作重点要求牵头编制,各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由内部审计机构或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编制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是指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部门或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第五条确定年度审计项目时,应当考虑单位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二)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三)上级审计机构安排或授权审计事项;(四)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五)企业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等;(六)其他事项。第六条年度审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审计
3、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八条集团审计部根据各直属单位审计管理情况,指导下级内部审计机构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提出下级内部审计机构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集团审计部直接审计下属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集团审计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内部审计机构。第九条集团年度审计计划由集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专业意见,报集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各直属单位可根据集团年度审计计划,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及审计监督需要制定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经本企业董事会审批后报集团备案。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4、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年度审计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需调整,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每年集团对照年度审计计划梳理工作完成情况,形成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党组织、董事会汇报。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条款内容执行。第三章内部审计实施第十二条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程序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第十三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进一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四)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
5、理体制;(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方法开展审前调查:(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五)分析相关数据;(六)其他方式。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6、。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在审前调查结束后进行审计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审计风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二)审计人员通过审计测试未能发现可能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的检查风险。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水平越高,内部审计人员实施检查的程序应当越详细。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三)具体审计目标;(四)审计范围;(五)审计内容、重点、
7、程序及措施;(六)审计工作安排,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七)其他有关内容。第十八条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组织编制,并经内部审计机构部门负责人审定。重要的审计方案需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或者党组织、董事会审定。第十九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方案:(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报经内部审计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重要的审计方案调整应当
8、报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或者党组织、董事会审定。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下达审计通知。第二十二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依据、目标及范围;(三)审计时间;(四)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主要成员名单。(六)发文单位的签章和签发日期。第二十三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被审计单位相关领导参加的审计进场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被审计单位介绍企业基本经营管理情况等。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应
9、全面评估审计风险,原则上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此作为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电子证据;(四)口头证据;(五)环境证据;(六)其他证据。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相关性是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审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可靠性是审计证据真实、可信,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证据足以证
10、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第二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二)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三)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一)大额或者重要项目;(二)数量或者金额符合设定标准的项目;(三)其他特定项目。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的结果,不能用于推断整个
11、审计事项。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程序,是指通过分析、研究和比较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或计算相关的
12、比率,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八)其他方法。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原始材料汇总表,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一)依据的样本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二)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合理;(三)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
13、机构、中介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一)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二)是否可靠;(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计证据:(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三)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四)原因,即问题产生的条件。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内部审计机构
14、负责人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下列目标:(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二)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三)证实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遵循了内部审计准则和本细则;(四)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五)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查、评价。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对审计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第三十八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被审计单位(人员、项目)名称;(二)索引号;(三)审计事项;
15、(四)编制人员签名及编制日期;(五)小组复核及复核日期;(六)项目组复核及复核日期;(七)具体审计业务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期间或截止日期、审计事项概述、审计过程记录、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八)后附审计证据,包括序号、后附附件名称、件数及页码;(九)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及签章;(十)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第三十九条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第四十条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
16、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第四十一条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第四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程序是否有效执行;(三)事实是否清楚;(四)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充分;(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四十三条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一)予以认可;(二)责成采取进
17、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第四章内部审计报告第四十四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五条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二)完整性,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三)清晰性,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阐明事实和结论,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文字应当通顺流畅,用词准确,避免使用“几个、少数、大量”等模糊字眼说明情况。(四)及时性,在保证
18、审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审计报告应当在完成现场审计后尽快编制,经过征求意见和补充修改后分别送达各有关方面。(五)实用性,提供的信息应当有利于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有助于单位实现预定的目标。(六)建设性,不仅应当发现问题和评价过去,而且还应当能解决问题和指导未来,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七)重要性,在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相关的风险水平和重要性,对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异和缺陷,以及审计风险高的领域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有重点的详细说明。第四十六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标题,应当能反映审计的性质,力
19、求言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类别)、审计期间等。(二)收件人,应当是与审计项目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考虑到各个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方式差异,审计报告的送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三)正文,一般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审计建议等内容。(四)附件,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字材料。(五)签章,应当由审计单位盖章。(六)报告日期,一般采用签发日作为报告日期。(七)其他。第四十七条审计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
20、及审计时间等;(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三)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提出的结论可以是对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的全面评价,也可以对部分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如果必要,还应当包括对出色业绩的肯定。(五)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六)审计关注,即可能给被审计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影响的重大事项;(七)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经济责
21、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非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或配合有关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可以出具简易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所属不同级次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项目的,应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第四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审计组组长或者由其授权的审计组其他成员起草。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组内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改。编制审计报告应当充分体现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第五十条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
22、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作出审计评价。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作审计评价。第五H一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审计组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第五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经复核修改的审计报告,报主管
23、领导审核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被审计对象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审计报告。第五十四条复核人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复核:(一)审计报告;(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资料;(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审计报告复核主要包括形式复核和内容复核。(一)形式复核,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审计日期、审计报告格式、审计报告收件人、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等。(二)内容复核,主要包括:审计范围和目标、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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