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2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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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2年修订)的通知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各区(市)县卫健局,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管理中心,市托育协会:为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全市托育服务规范发展,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妇幼便函(2022)56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四川省对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成都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成都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于2022年11月1日
2、起执行。原成都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以及成都市新设立托育机构收托前卫生评价标准(试行)同时废止。请按要求落实。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9月28日成都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2022年修订)一、事项名称托育机构备案。二、设立依据(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三)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省编办、民政厅、住建厅、应急管理厅、省
3、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6号);(四)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川卫规(2020)8号)的通知;(五)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妇幼便函(2022)56号);(六)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三、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以下依法注册登记机构:1、经县级机构编制部
4、门审批和登记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2、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3、经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营利性托育机构。幼儿园开设托班可不备案,但经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了“托育服务”项目的托幼一体化机构,适用本指南。四、备案流程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具体流程:(一)托育机构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附件1),注册账号,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2)备案承诺书(附件3),上传备案所需材料扫描件。(二)卫生健康部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所有材料后,及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
5、整性进行核验(包括现场查验和证件原件审核),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含正副本)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5)。(三)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材料不全或需要整改完善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托育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针对备案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指导备案机构整改、完善,备案机构补齐材料以及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备案材料。发现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托育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五、备案所需材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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