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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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H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各科室:为规范我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一、医院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B超室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对孕妇使用B超机施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同时
2、,要严格B超机操作规范,实行工作室进入许可制度、双人检查结果共同签字制度。三、B超机操作人员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接生的医务人员必须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四、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测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五、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附件1)进行管理,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附件2)。六、进行早期药物流
3、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严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七、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治疗性引产、医学诊断胎儿异常、宫内死胎)手术的,须有明确的医学诊断依据,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受术者本人签字同意(不含未成年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入病历存档备案。八、非医学需要施行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经确认未达到法定
4、婚龄(20岁以下)要求引产的,不用计生部门证明,未成年人须经合法监护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留底)签名同意。(二)超过法定婚龄(20岁及以上)的未婚对象,须持有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发放的“终止妊娠证明”(户口薄、身份证、未婚证明和“终止妊娠证明“复印留底)。(三)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发生怀孕的对象,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终止妊娠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和“终止妊娠证明复印留底)。(四)离婚对象要求引产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明书(复印留底)。(五)流动人口对象要求引产的,未婚者要凭身份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者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怀孕的对象要求引产的,原则上由户籍地出具引产证明;
5、户籍地出具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现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后出具终止妊娠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复印留底。九、实施人工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前,必须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证明”。并将受术者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意人工终止妊娠证明”等复印后附在住院病历上。十、签订责任书,相关科室与医院签订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附件3);责任人与医院签订整治“两非”影像、妇产科、药剂工作人员承诺书(附件4)。十一、强化责任追究制,凡违反规定为他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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