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管理诊疗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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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医疗管理1第一章综合医疗管理1第一节综合管理制度1第二节会诊与转诊制度7第二章医疗安全管理9第一节医疗事故及纠纷管理制度9第二节医疗安全防范20第三节传染病管理32第四节医院感染管理37第三章各部门医疗管理54第一节门诊医疗管理54第二节急诊工作管理59第三节住院医疗管理67第四节临床医技科室管理81放射科工作制度82超声科工作制度84检验科工作制度86第五节手术与麻醉管理90麻醉科工作制度97第六节药事管理105第七节病案统计管理113第八节供应室管理117消毒供应室各级人员职责122第四章护理管理125第一节各级护理人员职责125第二节护理工作制度133第三节护理关键流程及预案149
2、第二篇各级人员岗位职责165第一章医务相关职能科室职责166第二章临床医技科室各级人员职责169急诊科171麻醉科173放射科175超声科176检验科177药事管理人员职责178第一篇医疗管理第一章综合医疗管理第一节综合管理制度一、院外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医疗救灾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组织机构第一条*县妇幼保健院医院成立“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由院长、支部书记、业务副院长、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后勤科科长等有关人员组成。领队兼队长:业务副院长队员:由各科医护人员组成第二条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灾害事故的特征、规律,突发事件的因素,医疗救援资源、地理交通
3、状况等信息,组织、协调、部署与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有关的工作。第三条医院建立紧急医疗工作队,并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器械,由医务科、急诊科保管,定期更换。第二章情况报告及通报第四条灾情分类轻度:一次伤亡5人;或死亡二人以下;中度:一次伤病亡619人;或死亡39人。重度:一次伤病亡2049;或死亡1019人:特重度:一次伤病亡50人以上;或死亡20人以上。第五条在获得灾害事故、突发事件需要实施紧急医疗救援时或接受伤病员后应立即按下列程序报告:一、院内报告程序1、参加院前抢救的医务人员向医务科报告;参加门诊抢救的医务人员向门诊部报告;急诊、住院患者的抢救由科领导向医务科报告。2、在非工
4、作时间或节假日时向总值班报告,总值班向医务科科长报告,医务科向主管院长报告。3、医务科是医疗救治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医务科领导对主管院长负责,应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救治工作的情况。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院长报告,此后必须向主管院长补报。4、主管院长根据情况向院长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上级部门报告,此后根据情况向院长补报。二、报告时限1.院内的报告时限为接到下级报告后10分钟内向上级报告。2、部门之间的报告时限为接到有关报告后30分钟内向上级部门报告。3、需要书面报告,病房或急诊的时限为4小时,医务科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时间为6小时。三、应向领导及上级部门报
5、告如下内容1、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病亡人数及分类,伤病亡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致伤病亡原因;外籍、境外人员还需报国籍及外事部门的意见,建议;伤病员的伤病情况,预后,采取的抢救措施等。2、知名人士患者,保健对象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诊断、预后、采取的医疗措施等。3、大型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中出现的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诊断、病情、预后、采取的医疗措施等。第三章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分工与例调第六条分工:一、医疗部门负责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组织实施工作。二、后勤部门负责提供医疗救援工作所需交通工具,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三、财务部门负责划拨医疗救援及其相关工作所需资金
6、工作。四、办公室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的工作。二、关于本院医务人员参加院外各项医疗工作的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为保证我院临床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对病患负责,对医院负责的宗旨,加强我院医务人员参加院外医疗工作的管理,特制订以下规定:一、全院医务人员必须明确要把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要全力以赴做好我院各项工作,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参加院外兼职及业务服务等医疗工作。二、参加院外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廉洁的作风,对病患负责。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精湛的技术,合理进行施治。三、各级医务人员参加院外各项医疗工作必须经科主任同意,报医务
7、科批准。并应定期向科主任汇报在院外的工作情况。未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及在病假、事假期间,不得参加院外医疗工作。四、外出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医院的器械、设备,如有特殊需要,应经医务科同意,并由对方向医院缴纳使用费后方可带出。器械、设备在外损坏由携带者负责维修或赔偿。五、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与外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协作关系。科室与外单位建立各种医疗协作必须报医务科批准,并应有协议书备案。协议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比例、结算方式等。六、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我院的血液、血液制品、毒麻药、贵重药、紧缺药品等提供给院外医疗单位,不得在院外单位使用我院的“家属同意手术签字书”等病历材料。医院的各种检查单原则上不
8、允许在院外医疗单位使用。外出参加院外医疗工作者不得将本单位技术成果转让或提供给外单位。七、我院医务人员不得在院外医疗单位担任行政职务。医务人员在业余服务工作中若发生医疗纠纷均由本人及对方负责,我院概不负责。八、科室及个人不得随意将来院患者转送院外其他医疗单位,如确为本院病床困难,必须首先在保证我院医、教、研所需病种的前提下,应征得患者及家属、单位同意,转送其他医疗单位。转送前应经科主任同意,报医务科批准,经与对方联系同意后方可转送。九、本院医务人员参加院外各项医疗工作,均应遵守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的原则。若未经科主任、医务科同意,自行到院外参加者,一经发现,均按违反本规定处理。十、各科室、各级医
9、务人员应认真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者将给予扣除科室及个人奖金。三、医疗登记、统计制度一、医院必须建立和健全登记、统计制度。二、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及时,字迹要清楚并妥善保管,临床各科要及时填写好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患者流动日报。各护士站应及时做好每日病员入院及床位情况报表,门、急诊各科应填好患者流动情况和门诊登记,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三、医疗统计,一般包括出、入院人数、治愈率、死亡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率、平均住院天数、患者疾病分类统计、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率、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感染率、手术并发症以及医技科室工作
10、数量、质量等。四、及时收集统计资料,进行数据核对、整理、登记、汇总,及时向院领导提交统计报告。五、医院应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医疗工作效率及医疗质量情况,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六、统计室人员要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做好各种统计资料的分类保管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并督促检查各科医疗统计工作,并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保证及时提取统计数据,经领导审阅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四、医疗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一、报告范围:1.遇有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外伤、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患者时。2、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
11、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应用于临床时。3、紧急手术而患者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4、发现成批药品失效或变质时。5、重大经济开支。6、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7、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8、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业务进修人员时。9、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时。10、职工发生打架斗殴或社会上发生冲突时。11、主任、副主任外出,必须安排好本科工作,并指定代理负责人,经医院批准后方可外出。12、发生事故或严重差错,重要的误诊或手术后造成严重并发症者。13、丢失、损坏贵重仪器、药品及剧毒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物品时。14、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及存在争议或不能确诊的患
12、者时。15、发生患者逃跑、伤人、自杀及有自杀迹象的患者时。16、其他需要院领导了解的情况。二、报告方法:1、上述情况需要及时处理者,可先行处置再报告有关部门。2、需要作为专题处理的重大事情,应当写出专题报告,提出科室处理意见,经过科主任签字后报有关部门。五、各级医疗人员去向报告制度一、副主任级以上人员外出开会、学习,必须经医院批准,办理请假手续。二、分管门诊主任(门诊组)外出时,除按第一条规定外,还须向门诊办公室请假。其他门诊医生有事要向组长或分管门诊主任请假。三、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外出学习、参观、开会、进修、会议等,首先向科室请假。四、进修医师有事需向科主任请假并报医务科备案。六、关于加
13、强节假日期间医疗工作的规定节假口期间采取值班制,人员相对减少,把关及支援力量必须加强,为此做如下规定:一、各科要细致、周到地将节前及节日期间医疗工作安排好,将人员、物资组织工作落实,并于节假日前检查一次。二、各级各类值班人员均应坚守岗位,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遇有危重抢救病人及重要情况应认真处理及时上报。三、节假日排班第一线力量要充分,第二、三线支援把关力量应加强,听班人员必须随时主动向各自值班点报告去向(地点、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手机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开机状态。四、各科室排班表必须于节假日之前交医务科。七、医院抢救领导小组总指挥:业务副院长副总指挥:医务科科长、护理部主任成员:各科主任、主管医
14、师、护士长抢救领导小组工作条例:一、接收急诊抢救报告,组织各科投入抢救,并到现场指挥,协调临床、医技、后勤工作。二、领导小组有权调动全院各科人员、设备,紧急时可直接指挥,以利抢救。三、平时应加强集镇建设和急救工作训练,做好院内外抢救的人、物准备。四、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重大事宜,向上级或有关医疗行政部门汇报抢救情况及负责院外联系工作。八、关于院内药品流通与使用规定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正确储存、领取、流通、合理使用与病人生命攸关,故必须严格管理。针对当前药品领取、使用程序中存在问题,特规定如下:一、各病房按病人实际需要,合理开方用药。二、不允许本院职工与病人自备药品与病房现存药品进行交换。三、不允许
15、非药房人员进入药房、药库等重地。四、药房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私自会客,私物不得带入工作间。五、药房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私自对外借药。六、本院职工及药房人员不允许医药代表查阅医生处方,严禁医药代表进入工作区域。九、关于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管理办法一、为提高医院业务水平和医疗质量,加强医疗管理,保证患者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指的新技术、新业务是指首次在我院临床工作中应用的医疗技术和开展的医疗业务,包括新的手术方式、新的介入治疗方法、新医疗器械的应用以及专门针对某种疾病进行的新的治疗方案。三、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各临床、辅助
16、科室需要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向医务科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文件进行备案,由医务科科长和业务副院长签字后方可开展;对于复杂、风险高的新技术,由业务院长、医务科科长决定提交医疗质量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才能在临床应用。四、院医疗质量委员会的专家委员由各业务科室的主任或主任推荐的学科骨干担任,专家委员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每科1-2人。根据将要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在国际、国内、院内的领先程度的不同,也可以聘请省内的外院知名专家参与评审。五、科室需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时,应提交“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申请书”和相关附属材料。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将要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名称,科室对有关该技术、业务的综合评价(包括已开
17、展该技术、业务的单位取得的经验、教训),可能带来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应用该新技术、新业务预计达到的医疗目标和该医疗目标的考核方法。相关附件材料包括:有关该新技术、新业务的权威文献(包括临床应用的基础研究),科室所拟定的应用指征、禁忌证,执行流程,可能引起的意外或并发症及其防范措施、抢救流程,患者谈话同意书,所需人员配备的情况(现有人员和培训计划),物质条件的准备情况(已有及尚需补充的器械、设备等),我院开展该技术、业务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六、申请书和相关附属材料经科室充分论证后提交医务科,属于复杂、高风险的项目,由医务科负责将申请材料分送至相关的专家委员。七、科室主任或该新技术、新业务的主要负责
18、人在提交材料后的第一个早会上,向全院介绍此项新技术或新业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任何人都有权以书面方式提出建议、质疑或改进方案,并交由医务科汇总提交院医疗质量委员会讨论或由科室作出书面答复。八、对于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序较高的项目,采取评审会的形式,申请科室所属一级科室的专家委员至少有2/3到会才能召开,项目涉及的其他科室的专家委员也应到会。评审会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与会专家半数以上同意,该项目即获批准。九、项目获得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附属材料中记载的指征、禁忌证、执行流程执行;根据临床实践,需要变更时,需再次提出申请,并经院医疗质量委员会再次批准后执行。十、获得批准的项目,一年期满后,将该项目开展情
19、况的总结通过医务科交院医疗质量委员会审核,总结的内容包括:病例数、疗效、出现意外、并发症的情况及其救治效果,预计的医疗目标是否达到。十一、未经申请或虽经申请但未获批准的项目将不能通过物价审核,并且不得用于临床;擅自使用或变通使用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而发生的赔偿和诉讼费用将全部由当事科室承担。十二、因技术、新业务引发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如果该新技术、新业务的适应症、禁忌证、执行流程、质量目标被医疗鉴定专家否定或部分否定,则由此产生的赔偿及其他费用全部由科室承担。十三、本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颁布后卫生部、卫生厅新出台的规章、文件与本办法规定相矛盾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动失效。十、
20、关于签知情同意书的规定为正确贯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切实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制定本规定。一、手术、介入性治疗或检查前,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二、知情同意书中,医方签字的应当为本院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师,患者一方应当由患者本人和其成年近亲属代表同时签字。三、患者的近亲属是指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患者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时,以及处于昏迷状态或神志不清时,由其成年近亲属签字。五、患者本人因疾病而不能或不愿签字时,可以由持有患者授权委托书的人代为签字,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必须明确并且有患者本人的亲笔签名。六、因治疗需要或患者的近亲属提出要求,需要将真实的
21、病情向患者保密时,应由患者的成年近亲属代表提供患者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只能是患者的成年近亲属,授权应当明确且有患者本人的亲笔签名。七、代为签字的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第二节会诊与转诊制度一、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为严格执行省卫生厅2005年第4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规范我院医师外会诊行为,保隙医疗安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对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做出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一、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二、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
22、管理,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三、请我院医师外出会诊,邀请医院需要向我院医务科发出书面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函”,经医务科批准,我院被邀医师方能应邀会诊。四、医院派出医师时,邀请医院到医务科办理派出手续,并提供相应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用。医务科填写医疗机构会诊派出函,并交由邀请医院。因特别紧急,事前未办理手续的,应于会诊结束后立即补办相关手续。医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由医务科及时告知邀请医院。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派出医师外出会诊。1.会诊邀请超出医院诊疗科目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3、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4、影响到我院或科室的正常工作
23、安排或因特殊原因不允许外出会诊的。六、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供邀请医院参考。七、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因会诊产生一切纠纷或赔偿均由会诊邀请医院负责。若未经医院同意,个人自外出会诊,产生的一切纠纷或赔偿均由会诊医师个人负责,与我院无关。八、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九、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师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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