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文本(2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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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文本(20篇)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文本(通用20篇)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文本篇1(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组织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o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第二条加盟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
2、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C
3、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经理业务,
4、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
5、定进行。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
6、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IoOO元。(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元。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文本篇2上海怡木家用饰品有限公司全国连锁加盟合同加盟店编号:授权方上海怡木家用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即加盟店)第一条:合同双方为独立当事人。1)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
7、代理、雇用、承包关系。加盟店职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门店的经营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乙方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二条:加盟条件与资格。1)首期购货款不低于2万元。2)加盟店可以自己开店,领取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允许在能经营的商行以租用专柜形式设立。第三条:店址变更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在规定区域内变更门店地址时,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2)甲方认为变更的理由可以成立,将会及时作出答复,并有义务对选择新店店址进行商圈调查等必要的帮助。第四条: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及其相关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甲
8、方对商标使用权的承诺: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2)加盟店不得在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第五条: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对于全国品牌加盟店所销售的产品,即使非乙方加盟店所销售,有客户到乙方加盟店咨询时,乙方仍应做好售后服务。第六条: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怡木”品牌,或以“怡木”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第七条:经营指
9、导与帮助1)加盟店在开店之前,甲方免费为乙方进行店面和形象专柜设计。2)甲方将定期和不定期的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商品管理、门店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第八条:装潢要求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可参照甲方规定的标准。2)如在商场等其他场所设立专柜需有“怡木家居”专柜字样。第九条:供货、销售价格1)加盟店要做到按甲方提供的产品进货,按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2)所有产品按4.5折供货。3)甲方必须不断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以给乙方持续提供适销对路的新产品。4)甲方必须在乙方订货款到帐,三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订货物办理好
10、代办托运。第十条:竞争限制1)乙方在授权期内,如未得到甲方认可,不得再接受任何其他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代理、经销其它同类产品。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如确系经营不善要转让时,必须先填写书面申请表,征得甲方同意。3)若乙方区域产生总代理商,则由该区域总代理商向乙方供货。在合同期内区域总代理向乙方供货价按4.5折供货(不含运费)。第十一条:保守商业秘密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第十二条:甲方向
11、乙方提供销售产品必须有合法手续,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但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处理。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按下列条款规定换货,换货时将所换货物列入明细表内,自查物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外包装破损的收取外包装成本费)。所换货物运费自理。1)乙方自首批进货之日起(即合同正式生效之日),有权在60天内调换不适销产品。2)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换货的,需收取所退货物供货价10%的折旧费。3)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4个月内换货的,需收取所退货物供货价20%的折旧费。4)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5个月内换货的,需收取所退货物供货价30%的折旧费。5)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5个月以上
12、需换货的,需收取所退货物供货价40%的折旧费。6)如遇折价促销等情况,甲方不补差价。第十四条:合同解除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加盟店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在规定期限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正,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1)加盟店没有忠实的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2)加盟店不执行甲方指定的统一零售价。(3)加盟店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2)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不做预告而解除合同。(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等处分,甲方同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者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门
13、店,清算与申请新企业。(2)受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3)加盟店未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通知而私自出让营业权。(4)加盟店有仿冒生产甲方常年派的行为。(5)加盟店有擅自将甲方的商标更改的。第十五条:加盟店应承担的名义责任: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时,由加盟店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名义责任。2)甲方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除产品质量外,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索赔的赔偿金。第十六条:乙方确认: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前充分了解并认可甲方所阐述之加盟规则和加盟店行为规范。乙方理解甲方资料及培训中对成功赢利的分析是介绍成功的可行性,并不是甲方对
14、乙方的承诺,乙方也认为成功赢利需双方共同努力。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文本篇3特许人:营业执照号码:法人代码证号码:邮编: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被特许人:营业执照号码:法人代码证号码:邮编: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建立特许人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第二条特许权使用:1、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坐落于市(县)区(乡、镇)路(街)号的门店以“(超市)”为商标或商号,并以特许人的名义、在特许人的指导下经营。门店编号:号。2、对于使用“(超市)商标/商号的门店,特许人对下述项目拥有最终的审查
15、通过权:(1)门店的选址及装潢设计(须与特许人公司统一);(2)商品的统一采购与配送;(3)价格管理、质量管理;(4)门店管理、促销管理、员工培训;(5)经营决策、财务监控;(6)知识产权保护。3、被特许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必须向特许人支付该季度特许权使用费,数额为含税销售额的2%o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4、加盟连锁店的装修、设施设备、资金、员工工资以及其他连锁店运转费用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第三条人员培训:1、特许人负责对加盟门店的管理人员、收银员、理货员进行业务培训。没有通过特许人考核的人员不得上岗。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件,
16、被特许人应解决参培人员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具体培训计划、培训事宜双方另定补充协议。第四条广告及促销:为有效扩展业务,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统一开展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特许人为开拓业务而制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被特许人应与特许人直营门店按相同条件同时使用,折扣差额由被特许人自行负担,但该项促销严重影响被特许人收益的,特许人制定该活动方案前应取得被特许人的认可。如被特许人需自制或自行刊登广告,应将广告文案送特许人核准,经特许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五条商品的提供及结算:1、加盟门店的商品由特许人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特殊商品需要由被特许人自行采购、配送的,应先征
17、得特许人同意,由双方另定补充协议。2、对特许人提供的商品,被特许人应按批结算,先付款后提货。商品的具体结算价格由双方另定补充协议。商品自特许人的配送中心至加盟店的运费、卸货费由被特许人承担。3、特许人提供的商品,被特许人必须参照特许人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有较大幅度(5%-10%及以上)差异的,应经过特许人的许可。第六条被特许人的权利:被特许人享有与特许人直营连锁店相同的促销待遇。特许人供应被特许人的商品,其供应价格与特许人制定的零售价格之间应当有合理的毛利润率,为,促销行为以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活动降低该利润率的,不受本条款约束。第七条被特许人的义务:1、特许人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
18、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被特许人须无条件地执行。2、被特许人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特许人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须征得特许人同意。3、被特许人必须按特许人的要求制作、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4、被特许人必须执行特许人提供的商品Q.MP(质量、计量、价格)的管理规范。5、特许人派遣督导人员监督、指导被特许人加盟店铺的经营管理情况的。被特许人必须服从并予协助配合。6、被特许人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特许人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特许人相同的企业形象。7、被特许人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任何其它场所,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与(超市)”相同或类似的营业,不参与任何其它超市
19、的事业。8、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以下文件、事项属于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范围:第八条特许人的义务1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加盟店提供的各项待遇(不限于管理、培训、商品供应价格、促销待遇与机会等)不得低于特许人给予任何一家直营店或其他加盟连锁店的待遇。签订本合同时特许人声明保留且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保留事项:2 .特许人制定的零售价格应随市场行情调整,不得显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特许人直营店的零售价格不得低于其制定的零售价格。确有必要低于其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应提前通知被许可人,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调整被许可人的商品供应价及零售价。3 .被特许人的商品发生残损或他问题需要退换的,特许人应按照商品退换办法及时办
20、理,该退换办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该办法视同修改本合同。4 .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提供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营销策略。第九条违约责任: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不能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的须据实赔偿。2、被特许人如严重损害特许人利益、名誉和泄漏特许人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特许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相关损失。3、特许人如隐瞒相关事实,严重损害被特许人的权益,被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特许人赔偿相关损失。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本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年。期限届满前天合同双方没有达成续约协议的,期限届
21、满本合同自动终止。2、本合同有效期内,被特许人若无意继续经营,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特许人并支付违约金,待特许人认可后办理结账、解约手续。3、在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天内,被特许人必须拆除“(超市)”的标志、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特许人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十、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解释、解除、终止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行业协会调解。协商、调解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纠纷: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H、合同生效: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
22、方签章、签字并送达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文本篇4第一条:组织1、公司(以下称)主导本事业,并所有公司登记商标。2、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3、在没有设地区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第二条:加盟1、加盟。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此加盟不返还。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公司加盟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标准
23、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加盟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加盟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公司加盟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公司进行营业,能享受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进货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在商店的新设或修方面,按照(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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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 连锁 加盟 合同文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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