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620号 1999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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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发文单位:卫生部文号: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发布日期:1999-12-24执行日期:1999-12-2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五章工程控制第六章护耳器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第八章记录保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w)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
2、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IOdB
3、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S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
4、,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3785)中规定的2型以上的声级计。第十二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T1718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T15952)的规定。第十三条测量点应当选在职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职工无需在场。如职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0.1米。第十四条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
5、学一一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O9612)及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五条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十六条首次在S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第十七条暴露于85dBSeq,8V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Aeq,8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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