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美林教育培训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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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浦东新区美林教育培训中心章程(2012年1月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培训中心的日常活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美林教育培训中心本中心住所在:秀沿路1688号科技楼502室第三条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第四条本中
2、心的业务范围:办学层次: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业余;办学类型;艺术类。第五条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本单位举办者为张财、赵牧,开办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出资者由张财、赵牧每人出资五万元人民币。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回报。第七条本单位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第八条本单位接受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3、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第-条董事会的组成(一)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二)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三)本单位的董事会任期三年。(四)董事增补,由举办者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
4、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审批机关备案: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2 .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3 .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4 .有其他不适于担任董事情形的。第十二条董事会职权(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聘任和解聘校长;2 .修改中心章程和制定中心的规章制度;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 .决定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
5、进单位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8 .聘任和解聘校长;9 .制订和修改本中心章程;10 制订发展规划;11
6、 审核预算、决算;12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13 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六)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中心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中心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二)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三)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四)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
7、理移交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本中心不设立监事会,但设监事1人。第十七条监事在举办者、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中心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
8、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中心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中心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第十九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可根据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第三章培训中心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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