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云府登1476号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云府登1476号文).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云府登14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尝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M尝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144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移民资金利息收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第四条涉及移民资金管理的重大事宜和决定,必须实行集体
2、决策。第五条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全省移民资金.移民资金由项目法人拨付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移民资金管理坚持概算控制、计划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一)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及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编制移民资金年度计划,严格执行按规定程序批准下达的年度资金十划。(二)移民资金坚持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即移民资金设置专用账户管理,进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三)不同的水利水电项目移民资金,以及移民资金与后期扶持资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挪用。第七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实施移民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单位,移民工作临设机构、乡(镇)等使用移民资金实行县级
3、报账制。对移民搬迁安置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库区或安置区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独立费可由乡(镇)独立核算,乡(镇)政府对独立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移民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移民资金.县级未单独设立移民管理机构的,应有专门的会计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移民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移民资金计划管理遵循统一安排、分级管理、分库编制、对应规划的原则。第九条移民资金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编制、计划审批、计划抗行和计划监督。第十条移民资金计划根据审核的水利水电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4、有关会议纪要、移民安置任务及项目法人提出的下一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等编制.大型水电项目:项目法人于每年10月初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以水电项目为编制计划基础单元,于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移民资金计划报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汇总各县(含本级)年度计划,于12月上旬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省移民管理机构对州(市)移民管理机构上报的年度计划审批后,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大型水利项目、中型水电项目:移民资金计划由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下达,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中型水利项目:移民资金计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编制,报州(市)移民管理
5、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移民资金破利息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资金计划,实行专项管理,一年一审定,与移民资金计划同步下达.第十二条经批准的移民资金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批,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年度资金计划的20%第十三条县(市、区)、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和承担移民工作的有关部门,按季度逐级上报移民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由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匚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IO日前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年度计划确定的移民搬迁安置进度、移民安置建设项目进度、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
6、以纠正.第十五条移民资金计划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不按规定编制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的;(二)调整变更计划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三)不按规定报送移民资金计划执行三况的.第三章费用构成第十六条水电工程建设征娱民安置补偿费用由*M裳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独立费用、预备费构成.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用、城市集镇部分补偿费用、专业项目处理*M尝费用、库底;麴费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费用、独立费用、预备费。水利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未M尝费用由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构成.包括农村部分加赏费、城(集)镇部分布尝费、工业企业迁建相尝
7、费、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和有关税费.第十七条水电工程独立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其他税费等.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管理费、移民技术培训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等。水利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综合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赞、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等费用.第十八条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包括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局部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等增加的费用,一股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建设期内材
8、料和设备价格、人工费、其他各种费用标准等不显著变化的增加费用.价差预备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的价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利率、汇率调整等增加的费用.第十九条水电工程其他税费、水利工程有关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依据下达的年度移民资金计划及时筹措移民资金,拨付给与之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进度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意见,于每季度的首月逐级申请本季度移民资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拨付资金。第二十二条*M尝补助费用、工程建
9、设费用依据批准的概算、年度移民安置工作目标任务与年度资金计划、移民安置工作进度、签订的合同、监理意见等支付资金。第二十三条移民搬迁补助费、个人财产?M尝费、逐年?M尝费等补偿补助费,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直接兑付给移民。移民搬迁补助费、个人财产生M尝费根据移民安置工作进度拨付。第二十四条铁路、公路、通信、电力、广播电视、文物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权属单位签订补偿或迁(复)建协议,委托其组织实施.项目权属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与之签订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由移民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据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意见拨付进度款,参与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
10、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合同(协议)、建设进度、监理意见等支付资金。预付工程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协议)总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前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协议)总金额的90%在移民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及时支付工程尾款.第二十六条水电工程独立费用和预备费的使用.(一)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使用。1 .建设单位管理费。该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使用。2 .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配合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及有关程序性工作发生的费用.大型水电工程,由省、州(市)、县(市、区)移
11、民管理机构按10%、15%、75%的比例使用管理.中型水电工程,由州(市)、县(市、区)按20%、8。%的比例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结余的,转入实施管理费.3 .建设征i修民安置管理费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使用.(1)实施管理费是指地方各级移民机构为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进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大型水电工程,由省、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10%,20%、70%的比例管理使用;中型水电工程,由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20%、80%的比例管理使用。省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费按年度计划管理,用于省移民管理机构的有关支出,纳入财政综合预
12、算管理;州(市)、县(市、区)按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2)技术培训费是指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费用。农村移民生产技能培训费占技术培训费的70%,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用于开展移民生产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1移民干部培训费用占技术培训费的30%,用于各级移民干部培训.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干部培训费,由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各按50%的比例分配管理使用;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干部培训费,由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各按50%的比例分配管理使用。4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包括移民综合监理费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该费用由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委代有关单位开
13、展监督评估工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中型水电工程由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管理。5 .咨询服务费是项目法人和移民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聘请专家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有关技术、经济、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服务以及评估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由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根据工作需要在移民安置协议中明确各方使用比例。6 .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是项目法人和移民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审查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大型水电工程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40%由项目法人管理,用于规划设计阶段的相关评审工作;40%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管理,20%由州(市)
14、移民管理机构管理,用于项目实施阶段的相关评审工作.中型水电工程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40%由项目法人管理,60%由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使用。(二)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的使用.1 .科研试验费.该费用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审核备案后,由科研项目的组织者管理.2 .综合设计费.由移民管理机构管理,用于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移民安置规划的后续设计,用于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专业项目等移民安置项目的技术接口,用于设计文件汇总和派驻综合设计代表、进行综合设计交底等工作.大型水电工程综合设计费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管理,中型水电工程由(州)市移民管理
15、机构管理.(三)其他税费的使用。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税费按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缴纳。(四)大型水电工程预备费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商项目法人审批后拨付,列入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管理.中型水电工程预备费由州(市)管理机构商项目法人审批后拨付,列入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管理.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其他费用、预备费,由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以及移民安置协议进行管理使用。第二十八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产生的利息,90%用于该工程移民安置项目,专项解决移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其余10%严格
16、用于购买社会专业服务,即造价审核、竣工决算审核、评估等事项。第二十九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会计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移民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并根据会计制度和有关要求,定期编制上报财务报表。第五章资金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条移民资金结转是指当年移民资金计划未完成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按原用途使用,纳入下年度移民资金计划.第三十一条结余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务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按有关规定经财务决算或审计后相对于投资概算所剩余的资金.第三十二条结余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三条县级移民管理
17、机构应当根据结余资金总量编制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逐级上报,经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商项目法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年度上报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移民综合监理作用,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第三十五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一)挪用、侵占、窗亏移民资金,虚报、冒领、套取移民资金的;(二)用移民资金进行担保、放贷、对外投资、购买有价证券、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三)因失职、渎职造成移民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规违纪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5日,由云南省移民开发局负费解释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944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