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管理和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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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灾物资管理和使用办法为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 充分发挥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各级各部门安排、 调配和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物资。包括棉被、棉衣裤、帐篷、 折叠床、救生衣、救生包、睡袋、应急照明设备等基本生活 用品。第二条 救灾物资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县、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当建立和遵守岗位责 任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 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向受灾群众收 取任何费用。第三条 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应把自然灾害发生 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
2、置人口数量;需要的救灾物 资种类、数量核准后由本级党委政府按程序动用本级救灾储 备物资,并报县应急局备案。第四条救灾物资必须严格遵循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 则。第五条救灾物资分为生活物资和救灾抢险设备。生活物 资使用范围只限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灾抢险设备用 于抢险救灾。救灾物资的使用、发放不搞平均分配,不得截 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第六条各乡镇、街道接收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要建立 接收台账、发放花名册,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救灾物资 发放前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 物资如(帐篷、折叠床),各乡镇、街道要教育使用者爱护救 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救灾 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各乡 镇、街道要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回收工作完成后, 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 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报县应急局备案。第七条县应急局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物 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 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 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 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国家、省、市关于自然 灾害救助资金及物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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