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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工业学院章程(核准稿)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序言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学院教育基本制度和职能3第一节教育形式和要求3第二节学科设置与管理4第三节人才培养5第四节科学研究7第五节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8第三章组织机构9第一节院党委和院党委会9第二节院长和院长办公会13第三节系(部)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14第四节其他机构和组织15第五节学术委员会16第六节学位评定委员会19第七节教学指导委员会20第四章教职员工与教职工代表大会21第一节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21第二节教职员工的教育保障23第三节教职工代表大会24第五章学生与校友26第六章经费与资产29第七章学院与外部关系31第八章校训校徽校旗校庆
2、日33第九章附则34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太原工业学院创建于1954年,先后使用校名为“华北第五工业学校”、“太原第二工业学校”、“太原第一化学工业学校”、“太原化学工业学院”、“太原机械学院中专二部“、“太原工业学校”、“太原机械学院专科部”、“太原机械学院专科学校”、“华北工学院专科学校”、“华北工学院分院”、“华北工学院分校”和“中北大学分校”。曾先后隶属于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五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电子工业部、兵器工业总公司等部委管理,1998年由山西省和国防科工委共建。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正式更名为“太原工业学院”,是全日制普通高等
3、学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太原工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传承和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军工传统,伴随着国家改革发展的建设步伐,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志士才俊,为国防事业以及山西省的发展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一代又一代师生,薪火相传,攻坚克难,积累了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形成了优良的办学传统,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成果。学院由原来学科单一的中专学校发展成为涵盖工、理、经等八大学科门类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
4、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中文名称为太原工业学院,英文名称为TaiyuanInstituteofTechnology,简称“TIT”。学院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新街北一巷2号。学院网址为:。第二条太原工业学院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第三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太原工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学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组织并实
5、施学院发展规划。第五条学院由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组成。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推进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教师是学院的办学主体,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第六条学院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院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为区域和行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第七条学院实行开放式办学,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第二章学院教育基本制度和职能第一节教育形式和要求第八条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采用远程教育等方式发展非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适当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学院执行
6、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位证书。第九条学院主要实施本科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第十条学院教学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教学;重视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重视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第十一条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必备的基础理论,掌握必要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十二条学院非全日制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第十三条学院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和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为社会发展培养综合素质高、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满足现代社会需求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第十四条学院倡导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坚
7、持社会责任与学术自由的统一。第二节学科设置与管理第十五条学院坚持建设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经、管、文、法、艺、教育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第十六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的变化,按照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在审批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以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依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开展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建设优势特色专业。第十七条学院招生方案和系(部)招生比例的调整,由院长办公会决定。学院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学院以学科建设为核心和龙头
8、,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努力形成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构建以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为主要内容的学科体系,并以此带动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的建设。第三节人才培养第十九条人才培养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服从和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第二十条学院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和特色鲜明的办学定位,树立科学的高等教育发展观,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第二十一条学院以培养适应区域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第二十二条学院制定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依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检查评估教学
9、和考核学生成绩。第二十三条学院积极探索和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构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第二十四条学院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把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第二十五条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实习基地是实践教学的重要载体。学院通过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完善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训、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第二十六条学院重视和
10、加强教研室、实验室和图书馆等教学、教辅单位的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发挥其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第二十七条学院实行教学听课、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等教学督导制度,建立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和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依法处理各种教学和管理事故。第二十九条学院建立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和重大教学改革与教学成果等奖励制度,不断优化教学激励机制。第三十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作为学院教学育人工作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咨询、决策与指导机构。第四节科学研究第三十一条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密切
11、结合,科学合理地配置科技资源,大力开展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发挥科学研究对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撑和促进作用。第三十二条学院坚持以应用技术研究为导向,加强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机制,探索建立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支持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参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教师学术水平提高,促进教学质量提高,促进服务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提高。第三十三条学院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激发创新活力、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科研管理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应用效果以及科研对人才培养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激励
12、机制,实施重大科研项目、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奖励制度。第三十四条学院大力弘扬学术自由的理念,提倡专家教授治学,建立健全学术评价和监督机制,培养学术道德、净化学术风气、加强学者自律,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学术环境。第五节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第三十五条学院积极参与区域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履行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功能。第三十六条学院积极组织开展实体共建、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主动服务区域行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发展。学院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第三十七条建立学院、合作单位和科技人员等多方成果共享、风险共担、
13、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合作机制,建立将成果转化与推广成效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科研奖励依据的激励机制,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增强科技服务功能。第三十八条学院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发挥研究平台的辐射作用和学院的智力优势、科研优势和地域优势,加强区域和行业特色领域、项目的研究,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服务公共文化事业产业发展。第三十九条学院积极瞄准地方需求,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课题,加强对区域性文化建设与发展问题的研究,提供决策参考、政策咨询服务。第四十条学院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教育研究工作。积极做好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点教材的使用工作,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的教育教学工作
14、。参与基础研究,强化应用对策研究,重视交叉学科研究,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需要的重大项目的研究。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一节院党委和院党委会第四十一条院党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全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四十二条院党委按照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
15、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
16、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第四十三条院党委会(一)院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二)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三)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第四十四条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
17、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一)学院的办学方针、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二)党委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三)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四)学院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和学科专业调整方案;(五)年度增减人员计划,处、科级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师资队伍、干部队伍以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晋职晋级方案;(六)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七)财务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学院的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八)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所要采取的重
18、大举措,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九)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学院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议;(十)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与重要事项。第四十五条院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要求,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第四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太原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任务,加强行政监察工作,
19、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第二节院长和院长办公会第四十七条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院处理对外事务。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第四十八条院长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20、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负责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六)全面负责日常管理和社会服务;(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九条院长办公会是院长领导下的学院行政工作决策机构。(一)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处理院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二)院长办公会研究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起草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三)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副院长参加;
21、(四)院长办公会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第五十条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协商、院长决策的议事规则。第三节系(部)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第五十一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立系(部)。各系(部)下设教研室、实验中心等,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的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行政负责人由学院党委决定,院长任命。第五十二条系(部)的主要职责: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系(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
22、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三条系(部)党政重要工作事项的最高决策形式是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系(部)行政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系(部)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第四节其他机构和组织第五十四条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科研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第五十五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基层党组织,设立两级工会、共青团、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
23、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第五十六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非常设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第五节学术委员会第五十七条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第五十八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
24、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五十九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
25、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第六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26、。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o第六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由科技处处长担任。第六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和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和审议。第六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第六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第六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
27、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六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六节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十九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位的审核、评定、授予和管理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第七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二)审定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学位授予名单;(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
28、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任期三年。主席和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选举产生。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及系(部)主要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负责协助组织全院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第七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生学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须经超过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第七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七节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七十四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咨询。教学指
29、导委员会围绕提高教学质量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依照有关章程开展工作。第七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具体职责为:(一)参与学院教学发展规划的讨论和制定;(二)指导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三)参与教学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四)指导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和教材建设;(五)推进教学改革与研究;(六)参与教学评估,进行教学过程督导。第七十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第七十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推荐,经教育教学
30、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由学院聘任,任期二年。第七十八条学院设立教育教学督导室。教育教学督导室依照有关条例开展工作。第四章教职员工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七十九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第八十条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学院设立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第八十一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公平取得工资报酬和公平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四)在品德、能力、
31、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八十二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和利益;(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四)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
32、面发展,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八十三条学院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准确地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职务晋升、调整工资、奖惩以及处分的依据。第八十四条教师应为人师表,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第八十五条学院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节教职员工的教育保障,第八十六条学院依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逐步提高教职员工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学院不断改善校园环境,逐步改善教职
33、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八十七条学院秉承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学用品;(三)大力加强高水平、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对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第八十八条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其工作程序和办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八十九条学院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与信息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等教辅机构,应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三节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九十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
34、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支持和保障教职工按照教代会条例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可以设立教代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第九十一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九十二条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九十三条教代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
35、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和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九十四条学
36、院依法组建工会,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日常事务由学院工会承办,重大问题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或执行委员会由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才能当选。第五章学生与校友第九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九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三)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四)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37、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七)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和利益;(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和资助所承诺的义务;(五)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
38、)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学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学院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院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实施监督的权利。学代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学代会的主要职能:(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二)讨论、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三)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五)听取、审议学生代表的提案报告,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第九十九条学院依法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支持其依法按规定确定各自的章程,并在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学院支持共青团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领导和管理学生组织和社团,支持学生组
39、织和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一百条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第一百零一条学院建立座谈会、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零二条学院对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一百零三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按其工作程序和办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一百零四条学院按国家规定设立奖、助、贷、免、减、勤等助学制度。第一百零五条学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第一百零六条校友是指在学院各个时期的中专、专
40、科、本科毕(肄)业生、进修生及各类在校学习过的学生;在校的教职员工及曾在学院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聘请的院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经学院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团体和个人。学院视校友为学院的使者,是学院声誉的代表,是学院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院的声誉。第一百零七条学院设立校友总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发挥校友联合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校友总会按其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第六章经费与资产第一百零八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的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
41、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收社会各界的合法捐赠。第一百零九条学院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及其他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第一百一十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分为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第一百一十一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定期向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资金收支及财务管
42、理状况。第一百一十二条学院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第一百一十三条学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费实行严格统一管理,按政府审批的标准收费。第一百一十四条学院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处代表学院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第一百一十五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一百一十六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一百一十七条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和学院规定自主运营和管理。第一百一十八条学院遵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通过
43、完善工作考评机制,改革薪酬分配制度,实施岗位业绩津贴,让全体教职工共享学院改革发展的成果。第七章学院与外部关系第一百一十九条学院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一百二十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五)制
44、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八)加强学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二
45、十一条学院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与国外著名大学和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与科研的交流合作。第一百二十二条学院依法积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合作,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增强学院的办学动力和活力。第一百二十三条学院的合并、分立和终止按照政府的有关决定执行。第八章校训校徽校旗校庆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学院的校训是“知行合一,行胜于第一百二十五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的徽志是: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采用汉字“工”为造型,外套两个圆形,“工”字其中一笔冲破内圈,两个圆形中间是太原工业学院的汉字名称和英文名称,英文名称位于上部。学院徽章
46、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佩戴的徽章颜色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徽章颜色为白底红字。第一百二十六条学院的校旗分为中文版和中英文版两种。分别为印有“太原工业学院”中文字样和印有“太原工业学院”中英文字样的长方形旗帜。校旗颜色分为两色四种,分别是:红底白字、蓝底白字、白底蓝字、白底红字。主校旗为红底白字。第一百二十七条学院确定每年的9月28日为校庆Bo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院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制度。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校内其他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一百三十条章程修订
47、工作的启动,由院党委决定。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院党委。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院向社会发布。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关于校训的说明布行合一行胜於若知与行,是中国古老的热点文化命题,对中华文明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知,即知识、理论、思想等;行,即行动、贯彻、实践等。知行合一,即思想要和实践互相统一、协调一致、知行相长,共同发挥作用。行胜于言,即知识、理论、思想等形成以后,要通过实干苦干、重在执行,转化为目标成果。从先秦到当代,哲学家对知与行的先后、轻重、难易等各有辩难,形成了不同流派。作为主要流派的儒学思想认为:“君子学以致其道”(语出论语),“知之不若行之”(语出荀子)“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行之愈笃,则知之益明”(语出朱子语类)。近代教育家陶行知认为,“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J当代伟人毛泽东认为,“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语出实践论)综之,知行要结合统一、互契互进,经世致用、行胜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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