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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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凉山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工作部署,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坚持把高质量发展的基点放在创新上,坚持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健全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探索赋权形式、成果评价、成果披露、收益分配等制度机制,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推动凉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二)基本原则一一坚持问题导向。把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
2、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突出转化应用导向。一一坚持创新导向。坚定不移把创新作为新时代治蜀兴川的根本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聚焦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赋权模式,以产权驱动创新,积极营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一一坚持市场导向。聚焦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现实需求,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科研人员瞄准市场技术需求、前瞻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创造新的增长点。一一坚持成果导向。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创新成果产出和产
3、业化的新机制。(三)主要目标以产权驱动创新”为抓手,到2026年,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形式基本成熟、操作流程更加规范,科技成果评价评估体系更加科学合理,科研人员收益分配和激励制度作用更加明显,引导科技成果质量明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显著成效,培育一批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和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形成中试+孵化的成果转化模式,进一步提升凉山产业核心竞争力。二、改革内容和范围(一)改革内容1.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
4、长期使用权。2 .对于接受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3 .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和保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已赋权的相关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将已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二)实施范围1.州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州内
5、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4 .州内国有企业、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以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主管单位同意,按照本方案执行。5 .在全面推进工业强州、农业强州、文旅强州三大强州战略;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示范区内联合我州有关单位实施成果转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可参照本方案执行。6 .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其他企业,可参照本方案执行。三、重点工作(一)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先确权、后转化模式,与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对职务
6、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不宜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成果所有权单位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经单位审批并公示后,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1.对已授权专利的既有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单位可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分割确权协议,在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利权属变更。变更后专利维护费按照产权比例共同承担。2 .对于拟申请专利和已提交专利申请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专利。选择与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请的,单位与其签订协议后共同申请或变更专利申请权。
7、3 .对非专利形式的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新品种、技术服务以及国外知识产权等职务科技成果,可由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4 .对于授权或申请的国外知识产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赋权和转化。(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发改委,州教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委宣传部(版权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改革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决策机制。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应设立领导小组推进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任务要求。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坚持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不谋私利,修订、制定、出台配套实
8、施文件,统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管理流程,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持有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情况,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2 .严格管理制度。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应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部配套办法,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共享的条件、程序、方式、份额、收益分配、成果处置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
9、期满后按照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单位应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等具体管理办法,作为经费管理、审计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3 .严格操作流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授权相关机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赋权实施方案,规范科技成果分割确权或赋予长期使用权、成果定价、公开公示、协议签订、作价投资、公司组建等流程。单位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提升科技成果质量。单位与成果完成人进行所有权分割的,成果完成人应按照产
10、权比例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护等费用。成果完成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相关费用。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单位要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4 .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转化受益人等独立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单位相关部门决策的参考。(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发改委,州教
11、体局、州财政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审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州(市)属国有企业。)(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加强科技成果产权或长期使用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已实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成果完成人按所有权权属比例享受相应的权益。未实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成果完成人予以奖励。2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单位可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含技术转移机构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奖励支出,按照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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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 赋予 科研人员 职务 科技成果 所有权 长期 使用权 改革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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