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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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鹿城区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部分)序号权力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裁量基准1(温州)对民间融资当事人及相关机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民间融资当事人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不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违法发放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息抄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
2、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首次发生,且认错认罚态度良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返还资金。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般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的,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返还资金。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
3、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的,超过整改期限仍未停止违法行为,或未清退资金的.处十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温州)对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违反保密义务的行政处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民间融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备案、登记、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4、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内及时改正,对第三人未造成额外损害的。处五万元罚款。严重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仍未改正,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1 .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仍未改正,处十万元罚款;2 .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仍未改正,且对第三人造成较大损害的。处十五万元
5、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温州)对相关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工作人员、从业人员被动利用职务便利参
6、与牟取不当利益且无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牟取不当利益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严重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牟取不当利益,获得巨大利益。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温州)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违反备案义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第一款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
7、资信息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一)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三)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前款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借款人也可以将民间借贷合同履约情况报送备案。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两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
8、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或者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不履行备案义务、书面报告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报告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未经备案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借贷行为予以公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履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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