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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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本市绿化事业发展,建设最适宜居住的海滨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本市林业用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植树、栽花、种草、育苗等兴建各类城市绿地的绿化活动。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是本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2、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相关的城市绿化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指导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小区等的绿化和养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六条本市城市绿化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七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费上予以保证。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赞助、认建、认种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和履行植树的义务。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
3、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涉及城市绿化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归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5%,别墅区不低于45%,旧城改造区不低于30%O(二)商业区不低于30%。(三)旅游
4、、度假宾馆、酒店不低于50机(四)疗养院、医院不低于50机(五)行政办公、学校、科研、体育、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机(六)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归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50米防护林带。(七)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八)工业区、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九(九)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25机第十三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15%;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的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二)城市江
5、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小于30米;海岸线、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70米。(三)高压输电线走廊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第十四条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第十五条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一)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公园陆地总面积的8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5%o(二)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o(三)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0
6、第十六条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城市各类公园、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的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审批。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办法分工负责:(一)市人
7、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并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城市公共绿地的改造,由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权属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给予技术指导。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安全间距,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
8、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标准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归口的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按规定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本市每年的公共绿化建设资金投入应不低于当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的5%o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小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5%。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
9、原则,依法落实管理责任:(一)市财政投资的公园、风景区,由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其它城市公共绿地除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其权属单位负责。(三)住宅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城市绿化专业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五)沿街绿地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协助管理门前绿化的责任。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各管理责任人负责的绿地保护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机构对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地保护和管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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