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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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序言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1984年煤炭工业部批准设立的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005年升格为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200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签订省部共建协议,学院成为全国第一所以培养安全专业人才为主的高等职业院校。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学院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培养了大批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科技创新与应用成果。目前学院是全国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煤矿安全培训示范基地、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综合实训中南基地、全国烟
2、花爆竹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湖南专业中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做出了应有贡献。放眼未来,学院将继续以“服务安全生产、培养应用人才”为办学宗旨,秉承“居安思危”的校训,遵循“立德为先、强技为本、面向人人、和而不同”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将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实力雄厚、在全国安全生产领域有广泛影响的高等职业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为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英文译名:HunanVocationalInstitut
3、eofSafetyTechnology0住所为长沙市万家丽北路304号。学院网址:。第三条学院依托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长沙安全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而成立。学院与中心实行一个机构、一套班子、两种体制的办学方式。学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举办,并委托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为履行举办者职责。业务主管为湖南省教育厅。第四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院改革发展,规范和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4、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安全生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七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对学院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对学院重大发展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学院决策提供法律依据。第九条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校内外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第二章学院
5、功能与教育形式第十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学院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院目前开设的高职类专业初步形成了安全、建筑、电子信息、经贸、旅游服务等五大专业群。第十二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质量监控与评价,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三条学院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四条学院的办学层次以普通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开展非全日制的安全技术培训。两者互为依托,协
6、调发展。学院坚持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教育相结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相贯通。第十五条学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六条学院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第三章学生第十七条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第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校内外其他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三
7、)按规定组织、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依条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转学、休学、退学。(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良
8、好的行为习惯。(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二十一条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二条学院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第二十三条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院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学院成
9、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二十七条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四章教职工第二十八条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
10、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
11、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六)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H一条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第三十二条学院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
12、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三十三条学院建立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第三十四条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第三十五条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三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的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
13、展多种形式的创新。第三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进修、培训等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
14、机构第四十一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
15、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
16、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四十二条学院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学院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学院党委会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学院党委会进行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党委委员半数方为通过。第四十三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
17、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监督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情况,受理并处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益,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以及对特别重要的案件处理向上级纪委报告。第四十五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院党委领导下,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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