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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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论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在经济法学的相关研究之中,针对经济法律的责任问题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现阶段经济法调制主体的行为研究较少,本文针对经济法中的调制行为的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及社会意义。一、调制主体以及责任概述(一)经济法中的调制主体经济法之中主体的法律责任皆为角色责任,即指不同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并享有着不同的权利,在经济法之中将根据不同的角色来确认不同性质及内容中的经济责任。针对经济发中的主体进行分类,其中主要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及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种类型。首先,经济法中的调制主体主要分为调制主体以及调制受体两种,例如在宏
2、观调控法主体中包含调控主体及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及受制主体等,其中调制主体及受制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主动性及独立性。其次,介于经济法中的的调控及受控在根本之中具有一致性,因此调控行为与规制行为结合称为调制行为。调制主体通常为国家的权利机关及政府职能部门,例如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等。(二)经济法中的调制责任经济法中的调制行为主体不仅局限于国家的行政主体,且并非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皆担负着经济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因此调制主体中的主要法律责任中并非行政主体中的法律责任范畴。经济法中的调制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调制主体在进行经济调控的过程中与国家的相关规章制度相违背,在事实上基于社会及
3、个人造成严重的扳害,继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经济法中的调制的调制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影响及实际情况进行论定,其判定的依据为国家相应的法律制度。二、经济法中的调制行为的必要性(一)政府职能要求经济法中的调制主体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为政府只能失灵,保证调制主体公信力的要求。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经济进行调节需要由具体的部门实施,这些职能部门在进行经济的调制过程中将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因此为了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将会做出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政策要求的行为。在经济调制的过程中,调制主体人员自身存在能力的局限性,因此在调制过程中对于趋势及信息的错误分析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经济法中针对调制行为进行约
4、束和制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是政府只能部门的职能失灵后进行补救的重要方式,保证政府职能部门公信力。若因为政府只能部门的失灵导致经济发展的严重后果,将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使得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行为产生信任危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追究调制主体的责任是形成权责统一的重要内容。(二)制约权利要求一切权利的行使需要进行制约,以避免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出现滥用权力继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在我国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的背景之下,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责任机制是保证经济调控权利正确形式的重要方式及内容。宏观调控权利及市场规制权利是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社会经济主体进行介入及管理的方式,调制主体在国家经济管理及调制的过程
5、中将处于弱势的地位,但经济主体享有基本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将保证经济主体的权利维护,并维护社会经济环境的稳定。(三)调制现状要求调制主体在经济调制过程中承担责任是重要的内容,但现阶段在判定及追究调制主体行为法律责任的理论及实践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困难点。首先,政府的经济调制行为主要是利用经济制度及政策指导为行政手段,通过经济杠杆原理及经济参数等方式对经济进行宏三调控,因此经济调制行为为抽象性的行为,尤其是在宏观调控领域之中,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调控的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其次,经济法中经济调制主体作为非盈利性的组织团体,在保证经济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同时,应确保社会公共利益
6、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性及稳定性,针对调制后期的财政性补偿以及出发结果,主要由纳税人进行承担,现阶段实行的出发中难以进行具有实际意义及价值的处罚。三、经济法中的调制行为的主要解读(一)调制执行作为解读经济法中调制行为的主体作为是指依法享有经济调制权利并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作为相应行为,在经济法中规定调制主体的不作为是指在调制行为主体作为义务主体不作为继而给特定的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现阶段经济调制执行主体的不作为现象以及相关的监管缺失导致国家经济受损的实践频繁发生,对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及政府公信力产生较为严重且恶劣的影响。2008年的三鹿有毒奶粉事件侧面反映出社会监管职能部门在工作之中的漏洞,是监
7、管缺失的表现。在经济法中经济调制主体不作为的行为原则为归责原则,针对调制主体在经济管制的行为过程中主要为两种情况,即调制执行主体作为的法律责任以及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针对不作为的行为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治。(二)调制行为核心作用调制行为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是经济法的主要立法着力点及执法中心。在经济法的主体行为结构之中调制行为占据者重要的地位,其中主要包含经济调制行为以及市场对策行为,但在经济法之中调制权利的核心地位无可撼动。经济调制主体的行为将会针对国家形式及政策的变化进行变动,经济调制行为将直接决定着市场发展中的对策行为,在个别的市场环境之中政府的经济调制能力较弱,
8、但依旧占据者核心地位及主导地位。经济法中调制行为的核心地位体现在与市场对策的对比之中,与此同时还体现在法制建设领域之中,在立法、执法以及基本理念确立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三)调制行为的合法性经济法中调制行为的构成要素中主要包含主体要素、行动要素。关联要素。其中主体要素为经济调制行为中涉及的主体以及调制主体及调制受体,而行动要素为调制行为的产生及发展,其中不仅涉及调制主体,并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及公众性,关联要素是调制行为真正确立的基础。经济发展过程中实行调制行为是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中主体性体现的重点内容,调制行为主要分为合法性调制行为及非法性调制行为,其中合法性经济调制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特
9、点,即主体合格、权源合法以及调制合法,合法的经济调制行为是四方面特点的外部效应体现。结语基于现阶段经济法调制行为的研究现状分析,本文针对调制行为的概念及内容进行研究,继而分析调制行为在经济管理中的主体核心地位,其中主要的分析内容包含经济调制主体的构成要素、合法性等。针对经济法中的调制行为进行解读和分析,促进中国经济法的完善,为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基本保证。论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基本原则:(i)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有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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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经济法 有效 调制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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