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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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O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2、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
3、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在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下,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4、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学籍管理规定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
5、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各项奖励资助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本校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学生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
6、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向学校被录取专业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注明正当理由,经学校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学生处予以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其所在系部申请入学,经学校相关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
7、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当年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相关精神,制定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和程序,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
8、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宿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或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处理办法均按照XXXX职
9、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教务处)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而定。学生选修与重修、免听与免修、缓考与补考等要求按照XXXX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教务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教务处审核确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
10、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XXXX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教务处)执行。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记录上将予以标注。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处理办法参照XXXX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
11、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入学后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继续在原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对转入专业的有关课程须通过学校对应课程。的考核。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将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
12、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和学校对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基本学制
13、为三年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七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四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本人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将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此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学生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学校应与部队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按照学校休学(复学)规定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
14、两学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将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即:学生休学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须由本人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经系部负责人审批,由系部学籍管理员统一报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备案,方可休学。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前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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