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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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
2、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本规定所称监测单位,是指上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对环境质量或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
3、备的运营维护管理从其相关规定。第二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委托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在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上对外公开委托信息,认真核实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资质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对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上述单位应依法依规开
4、展或配合开展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应满足监测工作及质量管理的要求。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实验条件,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机构各类监测活
5、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开展和参加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人员上岗考核与日常管理;(四)建立本机构执行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确保相关标准、规范等现行有效;负责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五)组织或实施生态环境监测
6、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控股或下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机构当年质量管理总结及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监管部门。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根据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
7、析方法的要求,按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分析测试、留样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确保样品质量。(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的标准或自定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并书面告知客户。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五)监测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均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不得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六)对外出具报告或数据时,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有关采样、运输、分析、监测、质控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数据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
8、件。第八条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工作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要求开展质量管理。(一)设立环境监测机构,落实环境监测经费,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配备充足的监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或参加环境监测管理和相关技术培训,确保人员持证上岗;(二)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满足样品保存、交接、制备、分析测试、留样等基本要求;(四)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并经过校准/检定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五)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开展监测;(六)按规定保存完整、齐全、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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