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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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切实保护公司职工人身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各项目部和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全体职工共同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多领域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此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各级都要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或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以及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
2、义务,都有参加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各项目部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各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项目部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项目部的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统筹安排,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项目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八)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第七条各项目部要确定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二)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本项目部消防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三)拟订年度消防工
4、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五)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六)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七)组织实施对本项目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八)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九)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十)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十一)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
5、管理人的项目部,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八条职工驻地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各项目部驻地、场、站、车间等建筑设施,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建筑材料符合耐火等级规定、建筑间距满足消防安全距离。(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
6、理。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各项目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部消防安全重点,如隧道及地下工程作业现场,冬季保暖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库房(化学物品库房、爆炸物品的储存库房),办公区域(写字楼、办公楼),各生产区域(金属材料加工车间、油漆喷涂车间、电气焊车间、粉尘易集聚空间、有限空间和危险气体聚集空间、大型用电设备、隧道施工空压机站房),生活区域(职工宿舍、厨房)以及其它可能发生火灾的建筑设施等,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项目部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项目部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
7、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项目部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以及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各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
8、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第十四条各项目部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
9、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各项目部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告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各项目部应当为公安消防机
10、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材料。起火项目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经过,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条各消防安全重点项目部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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