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doc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 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 于2022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4日(202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 通过,自2023年1月I日起施行)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 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 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
2、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 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 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 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 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 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 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 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三)其他在本辖区
3、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 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 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 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 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 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第五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 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 适用本规定。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 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 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九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涉外 民商 案件 管辖 若干问题 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952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