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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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升科普工作能力,规范省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事业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普及工作的意见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黑龙江省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省科普基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论述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科技资源科普化、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第三条省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兴办,具有较为完善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开放,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的场所,是本省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阵地。第四条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其中,省科技厅负责科普基地的备案、检查和综合评价;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各市(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省科技厅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普基地的申报、审核、备案、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第二章分类与条件第六
3、条省科普基加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和科技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三类。(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标本馆等。(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活动场地,主要包括:1.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2 .依托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
4、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3 .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4 .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其他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科技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省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体等为载体,具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专门开展科普作品创作、科技新闻报道、科技成果宣传、科技政策解读等科普工作的机构。包括
5、但不限于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等。第七条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二)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一流的科普展示水平、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三)所从事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四)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并有专职工作人员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五)具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和科技传播的能力,并将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定期向周边和边远地区开展科普活动。第八条各类科普基地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场馆类科普基地1.设施条
6、件: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基本展教设施,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体验类展教设备等,并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内容。2 .科普服务: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年接待观众不少于Ioooo人次,重点活动不少于10次。科技活动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开展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等科普活动;以场馆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举办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青少年科普活动;针对热点科技问题组织公众科普报告、科学家科普讲坛等活动;
7、利用新技术手段提供互动讲解或线上虚拟展示等服务。具备质量好、传播广的优质原创科普资源,通过各种媒介持续传播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展教器具等。3 .人员保障: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10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1 .设施条件:有专设科普展区,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室内(外)科普主题展区或多媒体功能厅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2 .科普服务: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功能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重点活动不少于8次,以上机构应公布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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