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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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本级内设机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涉水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监督工作。水利监督主要包括综合监督、专业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第三条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督、专业监督、专项监督、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水利监督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
2、核事项的有关要求,加强计划统筹管理,执行中强化统筹协调,避免集中扎堆、交叉重复,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第四条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监督工作。各市县、雄安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第二章范围和事项第五条水利监督范围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涉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水利部、水利厅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第六条水利监督事项主要包括:(一)水利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二)区域水利规划编制与实施,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三)重点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大中型水库防洪调度和汛限水位执行、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四)水资
3、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和管理;(五)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管理和保护,河道采砂管理;(六)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管理;(七)灌区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小水电建设与管理;(八)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九)水资源调度及调水工程调度运行管理;(十)中央、省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十一)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评价等事务管理;(十二)水利工程移民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管理;(十三)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十四)水利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十五)其他水利监督事项。第三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水利厅成立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水利监督工作
4、,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处。水利厅组建人员相对固定的省级监督检查队伍,监督人员主要从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中抽选,主要参与综合监督和专项监督。各市县、雄安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第八条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审定水利监督制度规定及水利监督计划;(二)研究安排水利监督重点工作;(三)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四)审定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等工作意见。第九条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拟定水利监督制度规定;(二)制订年度水利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5、(三)指导协调水利行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和水利监督信息化建设;(四)组织召开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人员变动适时提出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调整;(五)提出约谈、通报批评以上等级责任追究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六)配合做好上级稽察、巡查或其他监督检查工作;(七)完成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水利监督队伍工作职责:(一)做好综合监督、专项监督现场检查工作;(二)依据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清单、对发现问题进行定性,提出整改意见;(三)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四)按时提交检查成果;(五)完成水利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给的其他工作。第四章分类及任务第十一条综
6、合监督是指围绕中央、省委、省政府涉水决策部署,水利部、本级党组、党委确定的年度重点水利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由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同时开展的多项监督检查事项的统称,监督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依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监督计划,确定年度综合监督检查事项;(二)制定起草综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年度综合监督检查事项;(三)组建综合监督检查组,对参与综合监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考试通过后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四)综合汇总各项监督检查成果,建立问题台账,印发问题整改通知,组织实施责任追究;(五)对问题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复核。第十二条专业监督是指各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7、,由各业务部门及相关支撑事业单位负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职责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需求,配合监督处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订或修订专业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方法、问题清单、责任追究标准等;(三)依据监督计划组织开展专业监督,汇总分析专业监督检查成果,对典型性、系统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并督促问题整改到位。第十三条专项监督是指质量、安全以及对上级部门或领导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急难险重”事项的监督检查和对日常监督的再监督。专项监督由监督部门负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对上级部门和
8、领导指示、批示等贯彻落实情况、“急难险重”事项的监督检查;(二)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等开展稽察、质量和安全巡查、实体质量抽检等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实施责任追究;(三)对水利系统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巡查;(四)领导交办事项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日常监督是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本辖区内水利工作或在建项目组织开展的日常监管。日常监督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制定本地年度具体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任务措施;(二)组织开展、协调指导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监督检查任务,对发现问题进行认定,印发整改通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或参与实施责任追究,指导督促问题整改;(三)
9、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五条水利监督与水行政执法等相互协调、分工合作。水利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涉嫌违反涉水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移送水行政执法机构查处;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第五章程序及方式第十六条水利监督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河北省水利监督信息平台,主要工作流程如下:(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二)组建监督检查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认定;(四)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建立问题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五)实施责任追究;(六)跟踪问题整改和开
10、展复查。第十七条水利监督检查方式包括飞检、检查、稽察、调查、考核评价等。飞检,是指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工作,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检查,是针对某个单项或专题开展的现场检查或巡查,一般在检查前印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对象、范围和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稽察,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稽察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等。调查,是针对举报线索、某项专
11、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可结合其他监督方式开展工作。考核评价,是针对某个专项或综合性工作开展的年度或阶段性考核,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第十八条水利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等认定问题,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交换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说明材料,向有关监督检查单位或监督工作组织单位反映。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复核。第十九条水利监督工作组织单位要按照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印发整改意见通知。被检查单位接到整改意见通知后,要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销号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组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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